北京青年报:落实选举法有赖于公民的神圣参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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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0日11:24 北京青年报 | ||||||||
作者:张天蔚 刚刚闭幕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虽然改动不大,但还是有媒体归纳出“四大焦点”,以提醒公众关注。其内容分别是:一、在基层直接选举中引入预选制;二、候选人可参加选民见面会,直接回答选民问题;三、修改选民罢免代表的条件;四、对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进行界定,并规定具体处罚措施。
已经有法律专家就这几个条款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分析和解读,譬如引入预选制,将有可能避免以往在提名阶段出现的“暗箱操作”;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可增加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有利于选民慎重做出真实选择;对贿选的认定、处罚,则可以有针对性地杜绝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过的贿赂、威胁等破坏选举的现象等。 归纳专家的解读,几条修改条款的目的,都在于增加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真实的民主含量,使人大代表选举成为真正的民主过程,使选举出的人大代表真正成为选民利益和意见的代表者、代言人。如果这些条款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将逐步得以完善。 不过选举法的修改通过,只是完善民主进程的必要条件之一。在选举法的保障之下,真正实现民主选举,选出真正能代表选民利益和意愿的代表,还需要所有公民提高民主参与意识和热情,更加积极地参加选举和其他民主实践。不必讳言,选举之名于中国百姓已经不再陌生,但选举之实,却依然与许多选民相隔膜。在许多地方的选举过程中已经出现候选人积极而选民消极,候选人热切希望与选民见面,而选民却漠然对待的尴尬局面。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当某些人出于不正当目的而进行贿选时,其贿赂成本也极其低廉。总之,作为公民民主权利的“神圣一票”,在许多选民那里却失去神圣性,而以不同的方式被轻掷。 这当然怨不得选民。对民主权利的认识和珍视,都不会从娘胎里带来,而只能从实际生活中习得。当选民无法从实际生活中体察到手中的选票与自己切身利益的直接关联时,那选票是不会无端神圣起来的。 而经过近几年的民主探索和与之相关的立法实践,直至此次选举法的修改,至少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活动中,已经基本建立起必要的法律框架,选民的民主权利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同时,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活跃和多元,公民也有了更多的民主诉求,在乡镇、社区一级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活动,已经日趋认真和激烈,也可成为佐证。这次选举法的若干修改,也可视作全国人大对基层民主诉求的回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