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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仲裁案不断上升折射劳资关系趋向紧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8:44 南方日报
广东劳动仲裁案不断上升折射劳资关系趋向紧张

广东劳动仲裁案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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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伤概不负责?

  前不久,在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举行的一次咨询会上,一位姓张的农民工家属反
映说,2002年,张某与佛山南海区一建筑施工队签订劳动承包合同,合同中有“发生死伤事故,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的条款。

  2002年冬,张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张某一家无力承担巨额费用,家属要求建筑施工队支付医疗费。对方以劳动合同中有“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并蛮横地对其家属说,以后张某与建筑队毫无关系,不能再找施工队索要任何费用。咨询会上工作人员建议张某找劳动仲裁机构。

  记者就张某问题采访了广东省劳动仲裁部门,发现目前我省劳资纠纷频频,劳动仲裁案不断上升,从2000年起,以每年14%的速度递增。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委员会朱德良主任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折射出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劳资纠纷的是是非非,不能不引人深思。

  不平等合同随处可见

  “张某的有关合同是无效合同,然而这不是个别现象,一些不懂法的民工签了合同出了事只能忍气吞声”朱德良主任说。他说,不平等劳动合同不仅在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在珠三角的各行各业也随处可见。然而此类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其它权益受侵害事件,劳动者应尽早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朱主任认为,张某在劳动合同中虽然有签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筑施工队与张某约定“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张某在因工伤残的情况下全部医疗费、药费以及就医路费都应由建筑施工队负担,同时施工队还应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和护理费。

  非公企业变纠纷“重灾区”

  近年企业用工走向市场化,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之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说,近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此前以国有企业为主,扩大到个体私营企业、合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灾区”。

  朱主任说,我省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管理混乱,往往以罚代管,任意扣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导致纠纷不断;一些私营企业招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故意设置劳动合同陷阱,以不平等条款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这些应引起高度重视。

  据了解,以往劳动仲裁处理的案件主要因企业开除职工引起,而今案件争议已衍生到押金、工资、养老保险、经济补偿等方面,其中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的争议案件更是成为劳动仲裁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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