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无效”和“选举无效”诉讼的几点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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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6:3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4日电 今年“320大选”之后,连战宋楚瑜分别提出“当选无效”和“选举无效”诉讼,台“高院”今日下午已对其中的“当选无效”诉讼作出一审宣判,至于“选举无效”诉讼,目前还在审理当中。 据台湾媒体报道,岛内法界人士表示,“当选无效”诉讼判决结果确定之后,台“中选会”需要根据判决结果重新审定、公告当选人。
至于“选举无效”诉讼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包括原告之诉驳回、也就是“选举有效”,以及“选举全部无效”和“局部地区选举无效”,如果是认定“选举无效”,选务机关就必须依照判决结果定期重新办理选举。 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岛内政治中的“选举诉讼”包括两种:“当选无效”的“选举无效”。 “当选无效”诉讼是指若候选人在选举期间以贿选、作票等不当手段,影响选举结果时,另一名候选人或检察官、选举机关,就可以在公告当选的30天内,到台“高院”对当选人提出“当选无效”诉讼。 “选举无效”诉讼,则是当选务机关办理选务违法、显有影响选举结果时,候选人就可以在投票结果公告的15天内,对选务机关提出“选举无效”诉讼。 此外,“当选无效”诉讼判决确定之后,如果法院认定原当选人当选无效,那么原当选人就必须立刻解除职务,由台“中选会”依照确定判决内容审定、公告新的当选人。不过“选举无效”诉讼判决确定之后,有可能是维持现状,也有可能是部分重新选举、或全部重选。 相关专题:台湾“大选”引发纷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