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建立执法执纪六机关案件移交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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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4:44 新华网 | ||||||||
新华网郑州11月7日电(郝敏、王小玉) 洛阳市纪委等有关部门日前决定,建立执法执纪机关案件移交制度,以应对查办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面临的复杂形势。 由洛阳市纪委、中院、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审计局联合印发的《洛阳市案件移交协调组案件移交制度》规定: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审计机关直接受理或在办案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源线索,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交,由相应机关按
制度对六机关应当移交的案件线索的类型、移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凡涉及党员干部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处罚案件过程中,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有嫖娼、赌博和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工作失职渎职或其他严重错误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及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等。审计机关发现需要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需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洛阳市委负责人说,建立执法执纪机关案件移送制度,努力克服以往各机关“单打独斗”的弊病,将使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都能及时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处理和法律追究。(完)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