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起草的十年之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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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1:20 新周报 | ||||||||
杨春雨 随着大量非国企、股份公司破产和外商投资企业破产的出现,以及日益增加的恶意破产案件的发生,新《破产法》出 台的需要越来越强烈了。 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破产法》整整走过了十年的时间。
1986年,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法律问世。在这部仅6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 体明确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时间过去了18年,不仅“试行”的帽子没有摘下,这部法律仍然是至今有效的两部破产 法律之一。 1991年全国人大采取了一个变通的方法,在当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际上,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早就提出,1993年在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上就提出了修改原《破 产法》,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 2004年11月6日,《破产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永军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986年 的《破产法》,其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体系框架完全不能适应今天的市场经济的要求。“我总结了三句话:《破产法》在 反对声中产生,在困难中生存,在破产中破产。” 李永军认为,1986年通过、1988年试行的《破产法》,运行20年来,无论条文还是程序均暴露出不少的问 题,尤其与当前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新形势不相适应。我国《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至今已经进行了近10年,《破产法》 草案已经数易其稿,可以说基本成型,是成熟的草案。“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新《破产法》已经处于临产期。”李 永军说。 1994年中央政府开始推行破产试点的政策。10年过去了,国有企业破产的数量在不断增多,国有企业的破产案 件现在已经达到了10万件以上,国有企业中该破产清算的已经破得差不多了,剩下的都是很难进行破产操作的。李永军认为 ,国有企业破产数量多,已经达到破产条件但现在无法实施破产的所谓“待破产”企业数量更多,“我们不得不跳出原来狭隘 的政策性国企破产的观念来考虑新《破产法》的问题。”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中国近年来出现了一批涉外破产案,有些影响特别巨大。像1998年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破产案和2000年的广东控股集团公司破产案,涉及了许多国际和海外的债权人,引来全世界对我们破产制度的瞩目。“实 际上,外国债权人与专家对我们现有的《破产法》和破产程序提出了许多疑问。”李永军说。 来自国资委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今年4月,全国共安排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377项,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2238亿元,安置破产职工620万人,消除亏损源1341亿元。中央财政累计拨付破产补助资金493 亿元。 中国新的市场机制的发展以及更为开放的国际形势在催生新《破产法》。 相关专题:新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