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华指出公投动议不符合既定法律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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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3:14 新华网 | ||||||||
香港特首董建华(资料图) 新华网香港11月15日电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15日发表谈话表示,个别立法会议员提出的“公投动议”,是不符合既定法律程序、不切实际和误导市民的不恰当做法。推动“公投”,不但会严重损害当前社会出现的和谐气氛、影响中央与香港特区的良好关系,而且也无助香港民主的健康发展。 这是董建华再次重申特区政府对有关“公投动议”的立场。
董建华表示,个别立法会议员提出的“公投动议”已经引起香港社会及各方面的严重关注。基本法对香港政制发展、行政长官选举办法和立法会选举办法的修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2007年及2008年两个选举办法作出了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咨询香港各界意见之后,慎重研判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充分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而作出的。 董建华强调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香港特区必须遵守及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项决定,这是“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规范。作为属于宪制内的立法会议员,无论个人有任何意见及看法,都必须尊重、遵守“一国两制”所确立的中央与特区关系的规范,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去处理2007年和2008年两个选举办法。 董建华说,特区政府认为,采取任何背离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方式,尤其是部分议员所动议讨论的“公投”方式去处理2007年和2008年两个选举办法,是不符合既定法律程序、不切实际和误导市民的不恰当做法。推动“公投”,不但会严重损害当前社会出现的和谐气氛及影响中央与香港特区的良好关系,而且也无助香港民主的健康发展。特区政府绝不会就政制发展考虑任何背离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处理2007、2008年两个选举办法的提议,也反对包括“公投”在内的任何背离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去处理2007、2008两个选举办法的做法。 相关专题:董建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