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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死因鉴定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15:22 观察与思考

  这个案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除了有领导的批示外,更在于它前后共做了五次鉴定,而且得出了两个不同的结论。人们不禁对现行的鉴定制度提出质疑:鉴定的公信力究竟有多少?

  -观察记者 袁华明 文/摄

  10月28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伤亡民事案,共有6位参与鉴定的人员出庭作证,其中包括国内顶级权威人士。一次开庭有如此多的鉴定人员出庭的确非常少见。

  这个案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除了有领导的批示外,更在于它前后共做了五次鉴定,而且得出了两个不同的结论。人们不禁对现行的鉴定制度提出质疑:鉴定的公信力究竟有多少?

  两岁幼童离奇死亡

  离奇死去的方一栋(小名栋栋)只有26个月大。栋栋自今年2月10日起入托于余姚市工业幼儿园分部小小(3)班,半托的学费是每个月400元。2月15日,按幼儿园的规定,孩子到余姚市妇幼保健所进行体检,结果一切正常,同时建立了儿童健康档案。

  之后的4天,孩子每天由家人接送,一切正常。据家人介绍,栋栋自出生以来,体质很好,连点滴都没打过,10个月不到就会走路。

  2月20日上午8时半左右,栋栋如往常一样由外公外婆送到幼儿园。当时,孩子的身体没有任何异常表现。没想到中午12点51分,孩子的母亲方女士突然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说栋栋"摔了一跤",正在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室里抢救。当家属赶到医院时,发现孩子已经死亡了。医院的门诊记录表明,对栋栋"立即抢救,约40分钟心跳呼吸未恢复,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

  方女士发现孩子的额头和脸颊上各有一块乌青,而在上幼儿园前没有这些伤痕。方女士及其亲属认为,这是孩子摔伤后留下的,怀疑是在幼儿园里出了不为他们所知的意外事故。于是,家属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幼儿园当班的两名老师和一名保育员接受警方讯问时称,当天上午,栋栋在喝豆浆、上课、吃午饭时都哭闹过,期间一直没有离开她们的视线,也没有发生过碰撞、摔倒等情形。到11点15分左右,保育员喂他吃了点饭后,他仍是哭闹不止。当班的一名老师哄他睡着后去拿备课资料,另一名老师照看着睡觉的孩子们。中午12点30分左右,在照看的老师突然发现栋栋俯卧在床上,将其翻过身来一看竟已脸色苍白,就赶紧送往附近的第二医院急救。

  在栋栋的外公、外婆家,两位退休老职工为记者提供了2月20日下午余姚市人民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在报告单第一页上写着"左额骨见一低密度线状影,两额骨骨质不连续……"的字样。

  一位律师表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有义务为入托的孩子提供监护服务,现在发生这样的事,幼儿园有必要反思。事实上,这个案子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各方说法出入增大

  方女士泪水涟涟地向记者描述了栋栋出事时的情形:"2月20日中午我正在外面办事,12点51分,幼儿园一位女老师打电话给我,说栋栋出事了,正在第二医院抢救。我一听当时就懵了,马上拼命往医院赶,到医院看到儿子正在急救室里抢救,当时已经脸色发紫,手脚冰凉。医生忙了半天,对我说没办法救了,我当时的感觉就像天塌了一样……""我们仔细看了一下栋栋,发现他的额头有一块铜钱大的乌青。下午2点,把遗体送到市人民医院做了CT,发现也有异常情况,我们现在觉得小孩死得蹊跷。事后,我们追问在场的幼儿园徐姓女老师,她称不知道事情的具体经过。要求幼儿园领导出面说明情况,却见不到人……"方女士哭诉道。

  当时有媒体采访当班老师,这位老师说,当天中午10点40分,栋栋和其他孩子一起吃午餐,当时胃口还可以,吃了一碗米饭和一些鱼肉、蔬菜。11点15分至45分是饭后活动时间,栋栋他们在两位老师的带领下做了一些游戏。12点开始午睡,栋栋却哭个不停,老师为了哄他,将他抱在怀中,直到睡着,然后放在床上。"约12点30分时,我巡视小朋友是否睡着,翻开栋栋的被子,发现他面朝下趴在床上,当时脸色青紫,已经不对了。我急忙抱着他往附近的第二医院跑,到医院后,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栋栋就读的幼儿园位于余姚城区笋行弄,是一幢四合院式的老式建筑,刚刚经过装修。记者发现园内的一些设施还存在着安全隐患。据知情者透露,在该园北侧的一间寝室内,放置着19张小木床,除了只有3张床沿有护栏外,其余的都没有,小孩如果从床上摔下来,很容易受伤;寝室内的墙角,放着木柜和玻璃隔栏,高度和小孩身高相仿,一旦触及,后果不堪设想;院子是一块近百平方米的操场,除了地上铺的是塑料地砖外,就没有其它更多的防护设施了。一些裸露在外的水泥柱子、台阶和铁架等也没按要求用泡沫等防护材料包起来,而小朋友们平时就是在这里嬉戏的。但当记者到现场时,很多设施已经被转移了。

  记者前去幼儿园采访时,园门紧闭,门旁是一块铜匾,写着"张启钊旧宅",透过玻璃窗看到里面有一个六十岁左右的大伯偶尔在天井中走动。记者在门外持续敲门十多分钟,这位大伯终于还是开门了。他探出头来看了看,当发现到记者拿着照相机便一句话也没说把门关上了,记者立即上前希望他开门,可他理也不理硬是把门关上了。周围的知情者告诉记者:很有可能是幼儿园统一了口径,一律不接待外来人员。记者前去位于余姚城区舜水南路的幼儿园总部时依然吃了闭门羹。

  作为当地幼儿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余姚市教育局有关人士私下表示,市里对此事非常重视,政府、公安都已介入,事发后市教育局便召开了全市幼儿园园长会议,部署了安全工作。有关人士还透露,该幼儿园原为余姚市工业总公司所办,现为资产国有,个人承包租赁经营。该园社会声誉很好,生源很足,管理也很好,系按宁波市标准评出的五星级幼儿园。

  五份鉴定两种结论

  2月23日傍晚,死者家属同意法医对栋栋的遗体进行解剖检查,尸检时栋栋的主要家属和幼儿园代表都在场,解剖过程从晚上7点30分到9点30分结束,历时约2个小时。

  之后,宁波市公安局出具了尸检报告和鉴定书,认为栋栋的死因系"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栋栋父母怎么也不相信活蹦乱跳的儿子会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猝死。于是,他们将儿子的尸体冷藏至今。

  这第一份鉴定书的出具日期为3月17日,定性为"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但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徐玉泉律师在请教了国内权威专家后,认为这个鉴定结果不准确,提请有关部门重新鉴定,可半个月过去了依然没有得到回应。于是他只好以代理律师的名义,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张益鹄教授进行鉴定。张益鹄是中国法医学会法医损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还是全国统编本科教材《法医学》的主编,在中国法医学界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同时他也是一个很有善心的人,接到徐律师的委托后,立即赶到浙江。张益鹄和另一位鉴定人员对病理切片分析后认为,"主要因头部受钝力外伤导致脑干(桥脑)多发性挫伤出血,生命中枢急性抑制而发生急骤死亡"。

  这份鉴定一出,栋栋父母觉得似乎看到了一些希望。随后再次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与张益鹄的相差无几,也认为是"由于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急性双侧性脑肿胀(外伤后急性脑肿胀),颅内压增高,脑血液循环严重受阻,生命中枢功能衰竭而死亡"。

  事情却还没有结束,有关部门又于5月底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进行鉴定,这次又把结果翻了过来,认为栋栋存在间质性肺炎等多种病变,而外伤是轻微的,不足以致死。这是第四份鉴定书,也是最薄的一份,仅一页,寥寥几百字;而且封面为"鉴定书",内文却是"会诊意见"。

  栋栋父母认为儿子死得不明不白,已于今年6月将余姚工业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各类损失共计58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就高达20万元。在栋栋父母四处追索真相的同时,本案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中央高层某位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由栋栋父亲所在单位委托中国法医学会法医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这就是第五份也是最后一份鉴定。这份鉴定再次确认了栋栋的死亡"符合外伤性桥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这个结论更坚定了栋栋父母打这场官司的决心。

  至此,提交到法院的司法鉴定书就有五份,双方不能相互说服。

  六大高手法庭舌战

  开庭当天,法医学全国知名专家云集余姚法院,作为原被告双方的鉴定人出庭的专家就有6名,余姚工业幼儿园还邀请了一名专家辅助人支持论述。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点之一是栋栋的死幼儿园是否有责任。因为幼儿园对入托的孩子有类似于监护的义务,所以如果证明系外伤死亡,幼儿园将承担主要责任。

  这次出庭的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博士生导师张益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闵建雄,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研究员陈忆九,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石秋念,浙江省公安厅副主任法医师朱虹辉,宁波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龚群等人。余姚法院的有关人士私下告诉记者,作为一个基层法院很难得有这样的案子,而且主要的鉴定人都已出庭。

  原告代理律师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徐玉泉律师和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刘平律师,这两位律师都是曾有过多年外科临床经验、极为擅长解决医疗纠纷的知名律师。在法庭上,徐律师针对五份鉴定书提出了看法。

  他认为第一份鉴定书曾出现过三个版本并有随意添加鉴定人署名的情况,这是欠认真的;同时这份鉴定书在一些专业问题上没搞清楚,对死者的生前伤和死后伤没分清;在对死者提取病理切片时,脑组织的病理切片仅为2张而肺切片却多达15张,这是存在倾向性的。针对鉴定人让他人代为参与的行为以及鉴定人员承认自己对病理诊断并没有多少研究、只是达到常识性的了解等情况,徐律师更是感到气愤。

  对于另一份"会诊意见",徐律师认为以"鉴定书"为封面,内容却是"会诊意见",从形式上看也是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程序上涉嫌违法。

  鉴定制度呼唤改革

  作为司法制度中一个重要环节的鉴定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是相当重要的,它对于认定事实、划分责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事实上,不仅包括鉴定,还应当包括所有由中介机构根据其专业知识所作出的带有评价性质的行为,比如各类评估。

  徐律师告诉记者,鉴定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改革,包括以前搞集体负责不用签名,现在都要签名了,这当然也是一个进步。但是徐律师也说,当前国内的总体情况还是比较令人担忧,鉴定的公信力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否则怎么会一个案子要多次鉴定而每次鉴定又都有不同的结论呢?此外行政因素介入鉴定也是不应出现的情形。

  对于鉴定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要把司法机关内部行使职能的技术力量与鉴定机构区分开来。公安、检察机关内部侦查技术力量的主要功能应是为公安、检察部门完成侦查工作服务,而不应承担赢利性质的对外业务;法院应当同鉴定部门脱钩,对审理中确实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中立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保证裁判的中立性。

  专家还提出要建立完善鉴定专家责任机制。鉴定专家要受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鉴定专家的责、权、义明确,才能保证和约束专家真实、客观地进行鉴定。受当事人聘请的专家当然要对当事人负责,但同时也承担着向司法部门如实提供相关意见的义务。我国刑法及拟制定的证据法要对鉴定专家作伪证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鉴定专家可能出现的差错或者鉴定专家的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有两种思路可供选择:一方面,鉴定机构建立职业互济基金;另一方面,鉴定人接受鉴定时必须投保第三人责任保险,以分担可能产生的巨额赔偿费用。

  同时,鉴定专家应当出庭质证。无论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的专家,在委托或指定时,应当对专家明确提出出庭作证的要求,如果该专家表示不愿意出庭,应当认为其不适宜作为鉴定专家。对接受委托或指定后,拒绝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专家,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纳。此外,应建立专家出庭的保护机制,消除专家出庭质证的各种顾虑。

  相关专题: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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