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死刑核准权最高法院决定收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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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1:56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最为可行,最高法院对此已做出决定。”11月15日,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消息。 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归属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既然高级法院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准权,那么,死刑复核与二审的合二为一也就不可避免
陈瑞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以往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纠错、改判的比率相当高,这说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不利于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他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将通过增加专门核准死刑法庭的方法,收回死刑核准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