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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死刑核准权最高法院决定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11:56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最为可行,最高法院对此已做出决定。”11月15日,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消息。

  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归属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既然高级法院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准权,那么,死刑复核与二审的合二为一也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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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防止错杀的目的就难以达到了。另外,核准权的下放,还造成死刑犯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由于最高法院只保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犯此类罪的死刑犯能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但是,杀人、抢劫等死刑犯却只能由省一级法院核准死刑,这就似乎显得前者的“待遇”更高一些。还有,我国签署的国际有关人权公约规定,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判决应当由该国最高的司法当局作出。下放核准权给省级法院,与公约精神也有不合。

  陈瑞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以往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纠错、改判的比率相当高,这说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不利于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面,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利于保证和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他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将通过增加专门核准死刑法庭的方法,收回死刑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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