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顾问马云龙就巨能钙事件作出回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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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22:38 河南商报 | ||||||||
编者按:11月19日晚,《河南商报》就巨能钙双氧水事件对巨能公司作出回应,以下是《河南商报》顾问马云龙的回应全文:
19日,巨能公司就《河南商报》揭露巨能钙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过氧化氢的报道公开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媒体发表律师声明,19日下午又召开新闻发布会再次对我报进行恶意攻击。对此,作为《河南商报》的顾问,我代表《河南商报》作出如下初步反应:
一、我们的报道依据的是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成文规定: 1、巨能钙的部分产品经科学检测确实含有过氧化氢,对此,巨能公司已承认不讳。 2、根据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1996)在食品和保健品中不得被检测出有过氧化氢残留的规定。 二、既然部分巨能钙产品确实含有相关法规规定不应含有的有害物质。本报的报道就是有根据的、实事求是的,所谓严重失实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 三、我们送检的巨能钙的样品是从北京和郑州的市场上直接购买的,为了证明这些样品是巨能公司生产的,我们还专门让巨能公司在河南的办事处经理亲自认证、核实过。送检的样品包装完整,是由检测机构开包开瓶进行检测的,所谓样品被“做手脚”之类的说法,纯属无根据的恶意猜测。 四、我们发表这篇报道,目的只有一个:协助政府整顿混乱的保健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在整个采访和报道的过程中,我们的操作是客观、科学和严谨的,所得出的结论也是有充分依据的。指责我们的报道是恶意炒作,恰恰是对我们的污蔑和伤害。 五、巨能公司和他们的所谓专家把“巨能钙是否含有毒成分过氧化氢”这一要害问题抛在一边,又提出一个“过氧化氢含量多少才是能容许的”这样一个伪问题。对此我们和巨能公司一样无资格发表意见,他们的所谓专家说话也不算数。判断这个问题是非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现行的法规,例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1996)。究竟是谁在胡搅蛮缠、混淆视听,社会各界自有公论。 六、巨能公司声称,我们的报道伤害了他们的品牌声誉,影响了他们产品的销售,这是本末倒置,如果他们的产品不含有违规有毒成分,哪里会有我们的报道?如果巨能钙的销售因此受到影响,只能说是巨能公司咎由自取。 七、巨能公司连日来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河南商报》和记者名誉权的严重侵害,我们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的权利。 《河南商报》顾问:马云龙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声明:如需转载 请获《河南商报》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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