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缴存标准拟设最高限额遭受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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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14:34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正在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审议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其第四条有关缴存标准拟设定最高限额的规定,昨天受到委员们的质疑。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委员姜燮富表示,该条款意味着市公积金管委会每年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年的缴存最高限额。但国务院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一旦给公积金缴存设置最高限额,可能会导致一些高收入人
由于公积金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有关公积金政策变动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所以规定草案还规定,市公积金管委会作出重大决定前,需广泛征求单位和职工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可以采取公告、座谈会、听证会等。 草案还首次设置了有关骗取公积金行为的惩罚措施。对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额,并可处所提款额10%-50%的罚款;对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并可处所提款项1倍至5倍以下的提款。 对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所贷款额外,还可以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所贷款额10%-50%的罚款。 此外,城建环保委建议规定草案可以在拓展公积金制度新功能上作出一些创设性新规定。比如可考虑建立住房养老机制,有自有住房的老人可将住房抵押给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获取有生之年的养老保障。姜燮富说,这是一个探索性的建议,希望在《规定》(草案)修改时能够加以考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