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演员吴若甫案供枪人在昆明被判刑14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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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11:17 新华网 | ||||||||
吴若甫被绑架案开庭。首犯王立华(右二)在法庭上强装冷笑。通讯员 高志海/摄(资料图) 演员吴若甫 新华网昆明11月25日电(冯魏屈明光)影视演员吴若甫被绑架案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日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此案中为罪犯联系购买枪支的两名犯罪人潘鑫、杨现春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潘鑫有期徒刑十四年;以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杨现春有期徒刑四年。现年29岁的潘鑫是云南省禄劝县人,1998年12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六年,后经减刑于2002年7月被释放。
2003年10月,吴若甫绑架案主犯王立华找到在云南服刑后释放回北京的张海量(另处),让其帮忙到昆明联系购买枪支,进行犯罪活动。张海量遂到昆明找到曾一同服刑的潘鑫帮忙,随后,潘鑫通过杨现春联系上了外号“老四”、“老五”的人。2003年11月,在潘鑫、杨现春的介绍下,王立华向“老四”、“老五”等人购买了五六式冲锋枪两支、苏制TT式手枪两支。潘鑫还将私自持有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枪送给王立华,王立华将其中一支冲锋枪留在昆明潘鑫处,便携带其余枪支回到北京,实施了对吴若甫的绑架。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潘鑫、杨现春介绍他人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王立华通过二人介绍购得枪支,在北京进行绑架作案,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对二人从严惩处。潘鑫将私自持有仿六四式手枪送给王立华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且其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惩处。但二人在整个犯罪中起中间介绍作用,属于从犯地位,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遂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