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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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07:41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25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全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出台。 据悉,细则有4大新变化,即由原来的毕业后4年还清贷款延长为6年、在校期间利息变为全部由政府承担、首次设立风险补偿金、首次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细则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对直读研究生、第二学位借款学生,经学生本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公办高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按学生所在高校经费拨款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100%承担以往在校学生贷款利息由政府和个人各承担50%%。民办高校 含普通高校民办二级学院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所在民办高校100%承担。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一定比例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补偿比例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的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公办高校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50%按贷款学生所在高校经费拨款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其余50%由贷款学生所在学校承担。民办高校(含普通高校民办二级学院)的风险补偿金由贷款的民办高校100%承担,暂不由政府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今年我省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将首次采取集中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而以往则是各学校自行联系银行进行贷款事宜。全省共有24所省属高校被列入第一批招投标范围,此次招投标将于26日举行。(黑龙江日报) 作者:周小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