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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医院滥收费 患者花钱又受气(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16:05 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
武汉市中医院滥收费患者花钱又受气(图)

图为武汉市中医院门诊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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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医院滥收费患者花钱又受气(图)

图为武汉市中医院收费窗口


  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记者夏风华 本身患有重症,享受医保的大保待遇,却不曾想到在出院时,却被告之自己还要出1149元的冤枉钱。而事前,武汉中医院的医生从来没有告之患者,昨天武汉市民周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这件事,一想到这笔自费药费就觉得特别窝心。

  1149元的冤枉医药费到底该谁出?

  今年 67岁的周女士因身患重病一个多月前住进了武汉市中医院的心内科病房,因为周女士是医保参保人员,加上病情很重,所以进了大保。周女士说住院期间多次强调自己的经济状况不好,希望医生只用医保规定内的药品。但几天前出院时,却意外地发现帐上有1149元的药费钱竟要自己承担,表示十分困惑。 “我问了管床医生,他说没有给我开自费药,可结帐的说就是自费药,我的媳妇楼上楼下跑了三趟,没有人理,实在没法子,我怕产生其它不必要的费用,只好让媳妇结了帐,匆匆出院了”

  医生说自己开出的拉丁文处方绝对是公费药,而结算中心却说这药是自费的。那么,对于公费和自费药,该如何界定呢?

  武汉市社保局医保处的工作人员说:对药品无论是公费还是自费都划分得很细致,各个医院掌握都非常清楚,武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药品管理的明文规定:医生在使用自费药前,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而周女士说,住院期间中医院的医生从来没有对她进行过任何告之。“我在住院期间反复问过医生,有没有给我开自费药品,医生说没有,而且我住院时也没有签过任何的字。”

  那么,周女士的1149元自费药费是怎样开出来的呢?记者采访了武汉市中医医院医保处主任余柯。余解释说:“按照医保规定:药品的化学名要和商品名相统一,这个药原来是公费药,后来变成了自费药,也就是说它的化学名与商品名不统一,但是变更后医生不晓得,而且不是最近一、两个月变的。医生开药时只注意了化学名,所以医生在打这个药之前以为是公费药,并没有给患者打招呼。”

  由于周女士的管床医生不知道此药一已由公费药变成了自费药,结果让周女士掏了不该掏的一千多元钱,对此结果,余柯主任表示:

  余:“叫患者跟我们联系,我们会妥善处理的。”

  就因为医生没有新换的药品目录,结果让病人掏了一千多元本不该掏的钱,事情虽说事出有因,但却让人如梗在喉。如果医生有新换的药品目录在手,医院的结算中心微机都与医生的联了网,再或者武汉市社保局医保处把新换的药品目录通知到临床的医生,这本不该发生的事就不会发生了,可以说是一系列的部门不作为导致了这一结果的发生,可是这不作为没有人去追究,没有人去过问,最后承担这一结果的却是本不该承担责任的患者。唉。。。。。。这理怎么就说不清了呢?

  无理在中医院竟变成“有理”

  让医保患者周女士多掏1149元的事,如今在医院竟变成“有理”。患者周女士愤愤不平的告诉记者:“余柯说药是我打的就应该我出钱,由于我是中医院的退休职工,而且还威胁我,问我以后想不想在医院拿退休工资?”

  问题不解决不说,反而还威胁患者,难道这就是武汉市中医院处理问题的作法吗?于是记者再次拨通了武汉市中医医院医保处余柯任的电话,余主任说医院不能掏这1149元的自费药品,他的理由是: “药是她打的就应该她出。”

  余主任说得很明白,药是用到患者身上的,钱自然就应该由患者出。可问题的关键是:这药到底患者打了没有都说不清楚。余主任辩解: “医生确实是事先没有告诉患者,但患者出院时给她看过帐单呀?患者签了字表示她认可了。”

  而患者周女士的说法是: “我没有认可,我问了他们几遍,医生护士都说没有打自费药。我从来没有在医生那签过字。他说给我用了药,我怎么不知道?他们是不是用了药都难说。”

  在没有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医生说给患者用了药,按照武汉市的医保有关规定,这个责任该有谁来负呢?湖北协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春晖说:“这个责任显然由医院负。患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的药,错不在患者,按照医保的规定,给患者打自费药要征得患者的同意,而患者并没有同意,这显然是医院失职了。”

  即使不追究是否用了药没有?医生就显然存在过错,然而余主任却说:“药是用了,她出院时在帐单上签了字,就表示她认可了给她用这个药。”

  按余主任的说法,只要患者在帐单上签了字,就是认可了。而患者周女士说,她当时就发现了问题并向医院提出来了,医院没有一个人搭理她,她当时签字是要办出院手续,不办手续出不了医院,为了出院,万般无奈之下她才叫她的媳妇在帐单上签了字。

  那么,这个事后签字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李春晖律师说:“这种事后认可在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要不然医保也不会规定:打自费药须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了。”

  明明是医院的过错,却非要患者来承担责任,就因为医院认为患者打了针,在出院清单上签了字。即使是医院的错你也得掏钱。武汉市中医医院的霸道逻辑可见一般。

  如此霸道无理为哪般?

  尽管武汉市中医医院承认自己工作失误,导致患者周女士多花了一千多元的自费药费,但时至今日,也不退还这一千多元的药费,该院党办主任谭军说:这钱进了医保的帐划不出来:“我们问过医保的他说不行”。

  照这位党办主任的说法,钱是被社保局医保处划走了,所以医院不能退钱。那么,事情果真如此吗?记者随后采访了武汉中医医院所在的江岸区社保局医保科的工作人员,他却告诉记者:

  工作人员:“钱怎么会是我们社保局收了呢?按照医保的规定,患者的帐单出来后,该由医保出的是由我们给医院交钱,钱被医院收了。”

  既然钱在医院,医院为何不将钱退给患者了?谭军 说: “患者出院时,我们都给她了一个帐单,周也看了并在上面签了字,说明她认可了此事。我们并没有胁迫她。”

  而患者说当时签字并不是认可,是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以而为之,当时如果患者不签字是不能出院的。 谭主任也承认确实如此:“医院规定:患者不签字肯定出不了医院。”

  那么,周女士的这种事后签字在法律上有效吗?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的袁勇说:“这种事后认可是有条件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此事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显然违背了其真实的愿望,因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医院以此为由是站不住脚的。”

  由此可见,周女士的钱之所以拿不回来,问题出在医院。那么,武汉市中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记者采访了武汉市卫生局中医处的陈士亮副处长。陈也一肚子的苦水:“目前,象这种情况我们也没有办法,可以说中医院是钻了规章的漏洞,医患双方只能自己协商解决,我们无能为力。”

  而武汉市中医院提出的协商解决办法竟然是:等患者下一次再到他们医院住院时,减免一些其他的费用来充销这次的一千多元钱。对此说法,袁昆律师认为:“这是两层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明明是自己的错,却一味要患者来承担责任,这种逻辑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武汉市中医院为什么知错不改?这种做法是否有点霸道呢?律师袁昆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主体之间都应是平等的,医院之所以敢如此霸道,无非它处于一个强势的状态,而患者是弱势一方,加上有关的监管部门监而不管,导致这一结果的发生。但这并不代表医院就不会受到制裁,因为还有民法、合同法来调整它。”

  就因为有关部门没有专门的规章来约束医院的某些行为,使医院在与患者处理纠纷时往往处于劣势,除了打官司难道没有别路可走?可问题是打官司并不是一个健全的社会解决纠纷的唯一办法。如果在医患纠纷出现时有一个类似消协的机构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规章再细则一些,这件窝心事也许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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