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12月1日生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9:1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上海十一月二十八日电(记者许晓青) 记者从刚刚落幕的中国二○一○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委会第二次会议获悉,今天晚间在上海揭晓的世博会会徽的知识产权将立即获得国家级行政法规的严格保护。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根据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十月十三日签署的国务院第四百二十二号令,中国《世
该条例法定的保护对象包括:中国二○一○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中国二○一○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中国二○一○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条例还明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此外,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相关专题:中国申办世博会,上海承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