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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被球击伤学生状告学校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10:59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郝迎利通讯员罗蓉实习生刘欢)我市一学生王某体育课上被篮球击中头部得了脑震荡,状告学校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万余元,西安市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关照义务,对王某头部遭篮球撞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要求的诉讼请求。

  2002年12月19日下午,西铁分局第四职工子弟中学学生王某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与
同学打篮球,被从篮板上反弹后落下的篮球击中头部,后被西京医院诊断为脑震荡。2003年12月,王某以学校在教学活动中未尽到关照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学校又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对损害结果主管上有过错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855.2元。

  新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球员之间相互发生碰撞以及球员被篮球撞击都不是参与者主观所能控制的行为,更非组织者、观看者所能控制,篮球运动中的危险除对方有过错及因体育设施、器材等不合格造成本人受伤害外均属参与者自愿承担的范围,因此应该使用默视免责原则。王某说事发时体育课教师不在场,未尽到关照义务,使这一损害结果发生,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教师在场也不能阻止这件事的发生,原告王某头部遭篮球撞击与教师在场与否并无关系,所以学校没有过错。

  学生在校受伤害案件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由于西铁四中在教学管理活动中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关照义务,王某头部遭篮球撞击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在事情发生后,学校已协调保险公司赔付,并通过减免学费以及向原告捐款等形式,从道义上给予原告适当的救济,所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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