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受到规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08:15 桂龙新闻网 | ||||||||||||
广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得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事项继续实施行政许可,也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行政许可权;在行政执法时,更是不得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处罚。记者昨日从区政府获悉,广西出台规定对区内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进行规范。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试行
据了解,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得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做出明确答复;不得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不得乱收费、乱摊派。在工作期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办公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公时也将会接到当事人的投诉。 记者还了解到,国家公务员出现《规定》中所列禁止行为之一,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予以辞退。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将按照该规定执行。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将设立本机关的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对本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投诉。(记者郑丹莉) 来源:八桂都市报 责编:罗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