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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脑瘫案赔5万?一审后双方均表示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11:0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14年“脑瘫”患儿魏某告广州市儿童医院医疗事故损害一案,昨天由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裁定医院的诊疗过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呼吸机氧气管插入过浅和患儿呼吸骤停有一定关系”,判令儿童医院一次性赔付三原告(魏某及其父母)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此赔偿金额距原告要求的150万元相去甚远。一审判决后,原告对法庭依旧采纳医院“擅自”拆封病历后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判决依据表示不满,院方则坚持认为原告目前的脑瘫病症与医院无关,双方均当庭提出上诉。

  法庭宣读判决书后,原告和代理律师情绪颇为激动,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可是,在本案的司法鉴定现场,原告律师从几颗崭新的订书钉看出了“端倪”,后院方承认在收到起诉书的第二天,私自拆封了魏某的病历,理由是为了复印。而法院委托广州市医学会对诊疗行为的全过程进行司法鉴定,其依据就是这份被医院拆封的病历。并将鉴定结果作为判决的证据之一。

  原告强调,他们在起诉时曾三次要求法院出面封存病历,都没有被接受。他们认为,由于病历作为唯一的鉴定材料已失去原始性,无法保证其真实和完整,所以,鉴定结果不可信,不能接受据此作出的判决。

  案情回放

  2004年3月,“综合类一级残疾、重度脑瘫痪患者”魏某入广州市儿童医院继续康复治疗。其间,其父母从医生私下议论中得知,魏某所患缺氧性脑病是14年前在该院进行“先天性漏斗胸”矫形手术时,患者当年仅1岁9个月不适合手术治疗,并且术后监护过程出现差错导致的。缺氧的原因在于,未明原因情况下注射了“肌肉松弛剂”,导致患者自主呼吸停止,同时,呼吸机输氧管插入过浅无法供氧。今年6月22日,魏及其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儿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魏某身体严重受损,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50多万元人民币。(梁克毅 杨原)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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