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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官员维权不能超越权力的边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13:29 红网

  作者:莫林浩

  据《华商报》12月7日报道,陕北清涧县农民刘永国因为苗木的销售问题,多次找林业局长和县长解决未果,结果价值近40万元的树苗变霉腐烂,有苦无处诉的他在榆林市政府门口将一份“向社会讨说法”材料向路人散发,结果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诽谤罪”。

  按照法律规定,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公安局无权插手。那么,警方凭什么抓人呢?清涧县公安局认为,材料中有“政府软弱无能,县长无法(管不了)局长,二者之间是否勾结?”这样的话,这是严重的诽谤,而且刘永国在榆林市政府散发的传单有3000多份,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所以要刑事拘留。

  在笔者看来,清涧县公安局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诽谤罪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个“除外”主要包括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姑且不论刘永国散发的材料是否完全属实,他的行为怎么也算不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吧?清涧县公安局派便衣到一百多公里外的榆林市政府门前去抓人,说是维护社会秩序,怎么看都给人一种“此地无银”的感觉。

  其实,刘永国散发的材料本是要向信访局申诉的,因为信访局以前就告诉他们不管这事,他才直奔榆林市政府,向路人散发,目的是为了让市政府的干部看到,能有人来过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刘永国的做法只是在行使自己的批评权和申诉权而已。国家机关不接受申诉,公民只能靠向路人散发材料的方式来引人过问,这本就是法治的悲哀。如果因为农民批评了县长,公安局就去抓人,这样做就更加有违法治精神,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嫌疑。

  近年来有不少因公民批评政府官员而引发的纠纷,类似这样的案件,关键之处在于私权利和公权力的边界问题。批评政府官员本是的公民合法权利,如果这种权利越界的话,也有可能侵犯到官员合法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但可以肯定的是,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权限比他批评普通公民的权限要大得多。对那些掌握了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来说,对一般人构成侵权的言行,在他们身上不见得同样成立,理由正是他们享有比一般人更多的国家资源和公共权力,必须在个人权利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渡,接受比普通公民更严格的监督。即使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有些言辞过激,也应予以容忍,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从另一方面说,政法机关在保护官员的权利时更要慎重,不要超出公权力的边界。就刘永国的案件来说,一方是手无寸铁的普通农民,一方是手握大权的一县之长,政法机关在执法时要注意保持平衡,绝不能因为县长的关系就对刘永国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更不能把这种打击报复挂上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试想一下,假如刘永国散发的材料只是针对普通公民,清涧县公安局还会派便衣到一百多公里外去抓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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