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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将企业等纳入出国供汇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13:57 法制晚报

  民营企业月内享受“出国供汇”

  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 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买等值5000美元的外汇

  本报讯(记者 杨慧博) 企业和财政预算外单位的因公出国人员从2004年12月15日起也可以享受国家的供汇制度了。

  昨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将企业和财政预算外的单位纳入了出国供汇范围。

  通知指出,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差旅费用汇,可以从银行购汇,也可以使用自有外汇。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买等值3000美元的外汇;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买等值5000美元的外汇。

  一直以来,因公出国的供汇范围主要针对财政预算内的单位,对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近年来,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用汇需求不断增加,制度出台得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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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汇尺度一月三放宽

  本报讯(记者 杨慧博) 专家今天告诉记者,外汇管理局此次将企业纳入“出国供汇”范围已经是一个月以来第三次放宽购汇尺度了。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1月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将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调整为“生活费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学费另外购汇。

  2004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移民财产可购汇转移到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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