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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级机关公务员宣誓上岗 专家质疑必要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17:08 法制早报

  采访对象(排名不分前后)

  侯国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陈世荣(北京交通大学法学教授)

  崔勤之(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张维锋(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小军(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新闻回放

  近日,2004年江苏省级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的77名学员向着某已故伟人铜像,举行隆重的宣誓仪式。

  77名新录用公务员在代表带领下庄严宣誓,表达自己终身为人民服务、甘当人民公仆的愿望和决心。据了解,这批学员是通过激烈角逐后被录用到公务员队伍中来的,拥有较高的学历层次和文化素养。

  近年来,各地都举行了一些公务员宣誓活动,宣誓的对象也各有不同。比如,2002年人事部举行的首次宣誓仪式,对象泛指为“祖国和人民”;去年3月河南荥阳市新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的宣誓对象为该市人大常委会;而在今年3月,该市新当选的市长则是“手擎《宪法》,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面对国徽,宣誓就职”;今年9月哈尔滨市政府公务员宣誓的对象是国旗。

  宣誓是否违背法律精神?

  正方

  吴小军:我国实行公务员宣誓制度与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其制度价值就在于可以增加任职者的使命感和守宪的法律意识,从而为日后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以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依法办事的水平。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国家公务员的遵守宪法是监督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任务。

  反方

  张维锋:我认为,公务员的宣誓仪式与我国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因为宣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现代的法学理论,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权利行使应该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而国家目前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均没有对新录用公务员必须进行宣誓仪式的规定,因此,宣誓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它违背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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