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亮妻子成情妇 绿脸丈夫要让百万富翁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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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9:37 桂龙新闻网 | ||||||||
1991年,年近40的机关干部李民想到自己仕途上没有更大发展的可能,便辞去公职下海经商。 李民在机关工作多年,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关系。他下海后,在商场上如鱼得水,很快打开了局面,经过10多年的奋斗,创办了个人公司,拥有了自己的房子、车子,成了令人羡慕的百万富翁。随后,他的人生观渐渐发生变化:“人生短暂,及时行乐。现在自己有钱了
李民大肆挥霍享受,无法抽出更多的精力打理公司事务,生意日趋惨淡。妻子何芳难于忍受丈夫生活放荡的行为。在多次苦口婆心的规劝无效后与他分居,夫妻形如陌路人。 李民在创办公司时,聘用的会计叫张娜。33岁的张娜毕业于某银行学校,原系某厂的财务人员,因工厂效益不好,于1999年6月应聘到李民公司工作。容貌靓丽、性格活泼的张娜深得李民喜欢。李民通过给张娜不断加工资、送礼物等小恩小惠等手段,博得了张娜的好感与信任。2001年10月,张娜经受不住李民重金的诱惑,投进了大她13岁的李民的怀抱,成了李民的情人。 张娜的丈夫王勇系某工厂的技术员,因工厂效益不好,每个月只有800多元的工资收入。没有其它的收入,少得可怜的工资,使得这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生活过得很拮据。2001年10月后,张娜因与李民的特殊关系,每月都有5000多元的收入,生活条件大大改变。王勇以为是妻子靠自己的本事得来的,对她疼爱有加,体贴备至。 2003年10月,何芳在与李民分居2年多后,以李民有婚外情,对婚姻不忠,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李民与张娜的情人关系通过其它途径传入王勇耳朵。想到表面温柔漂亮的妻子竟给自己带“绿帽”,王勇感到痛苦极了。他与张娜吵了一次又一次,随后他们的夫妻关系陷入“冷战”状态。 “自己妻子被李民这个色狼玩弄了这么多年,太亏了!”王勇在一次喝闷酒后越想越气。“如果李民不赔偿,也太便宜他!”王勇一番思考后径直去找李民要求赔偿。李民看到王勇充满愤恨的脸,怕他做出极端事来,连忙答应赔偿王勇精神损失费。但他提出,自己因诉讼离婚,现金已经全部判给前妻,一下子难拿出大笔钱赔偿。 今年7月20日,李民、王勇、张娜经协商后,签订了这样的协议:由李民赔偿给王勇、张娜人民币5万元,今后王勇不再追究李民的责任。随后,李民给王勇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在2个月内付清欠款。 承诺期过后,李民没有按约定归还他欠下的“风流债”,而且还到工商局申请注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更换手机号码,人也“失踪”了。近日,无奈的王勇来到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咨询,问能否通过诉讼方式或其他手段取得赔偿款。律师认为王勇虽然持有李民出具的借条,但该笔债务不是合法的债务,是李民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属无效民事行为,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如果王勇采取非法手段索取赔偿款,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王勇听后悻悻地离去。 法理评析 应当明确的是,李民给王勇出具的那张“欠条”,是李民在婚外情败露后被胁迫所为,并不是李民个人真实的意愿,而且最主要的还是双方之间并没有发生事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通奸行为是不道德的,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对第三者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王勇无权要求李民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就算可以要求赔偿,也不能采取胁迫的违法手段,而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因此,从王勇来说,他取得这张“欠条”并不合法,拥有的“欠条”并不产生预期的债权,他预想中的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李民方面来说,他没有偿付“欠条”载明金额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而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王浙安) 来源:法治快报 责编:黄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