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提出的六条和平统一主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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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04:43 中国台湾网 | ||||||||
邓小平提出的六条和平统一主张(1983年提出) 这是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北大学教授杨力宇时提出的。“邓六条”使“一国两制”的构想更加完备、充实,更加具体化、系统化。其要点是: (1)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
(2)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一个适当的方式,所以我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和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不允许外国插手,那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 (3)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自治应有一定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 (4)“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是不现实的。 (5)坚持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6)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相关专题: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将提请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