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高检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贩卖盗版盘五千张可判七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8:35 重庆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从今日起,贩卖盗版盘超过5000张者,将面临被人民法院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的惩罚。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司法解释明确,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同时,“在线盗版”也将被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根据这一规定,对“在线盗版”行为,就可以依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据介绍,“在线盗版”犯罪行为是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而出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新类型犯罪,虽然手段与传统的盗版行为不同,但在侵权的性质上是一样的。 此外,两高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4种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