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上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犯有受贿、贪污和重婚罪的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原内保分局局长林福久执行死刑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会后,林福久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林犯自1994年9月至2002年年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33万余元。自1996年4月至2002年4月,贪污公款和财物共折合人民币
71万余元。另查,林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自1996年10月至案发前,与常某(已另案判刑)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并于1997年9月生育一子。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受贿、贪污、重婚犯林福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林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作者: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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