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法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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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20:4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旭东、沈路涛)“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按照草案规定,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草案还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
草案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记大过为18个月,降级、撤职为24个月。公务员受除开除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相关专题:公务员法草案提请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