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后2—3年内不得从事业务相关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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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9:22 解放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旭东张宗堂)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对于公务员辞退,草案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
草案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期限的;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不得辞去公职。 草案还规定了四种不得辞退的情形: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