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火腿企业摘掉紧箍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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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15:06 法制晚报 | ||||||||
“火腿”是通用名称“金华”是地名 不构成侵权 持续20年商标之争有结果 本报讯(记者李奎)享有“世界火腿之冠”美誉的“金华火腿”,对浙江省金华市来说就是一张城市名片,该市众多 生产火腿的厂家,依托的都是“金华火腿”这一金字招牌。 拥有“金华火腿”商标的浙江省食品公司,因不满众多金华市企业“分享”金华火腿
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记者今天上午9时获悉,一中院已作出的判决,为这起已持续20年的“金华火腿”商标之争暂时划上句号。法院认 为,由于“金华”一词的地域属性,金华当地企业对“金华火腿”字样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浙江省食品公司的诉讼 请求。这一判决为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摘掉“紧箍咒”,今后这些企业可从容地使用“金华火腿”字样了。 一中院审理认为,“金华火腿”商标中,“火腿”是通用名称,“金华”是地名,因此他人对“金华”、“火腿”有 权依法正当使用。同时,由于“金华火腿”为当地特产,金华企业对“金华火腿”字样的使用,不能被推定为故意想与浙江省 食品公司产品混淆。 企业借用“金华火腿” 据了解,1983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以统一经营为由,将“金华”火腿商标无偿转移到自己名下,即使金华的厂家要 生产“金华”火腿,也得通过在杭州的这家公司。 对金华的众多生产火腿的企业来说,要在产品上使用老祖宗留下来的“金华”二字,还必须向浙江省食品公司缴纳每 只火腿约2元的费用,实在难以接受,因此市场上出现了“金华特产火腿”、“××金华火腿”和“金华××火腿”等产品, 而与“金华火腿”四个大字相比,许多企业的商标标志被明显刻意缩小。 案情回放 今年2月,浙江省食品公司认为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一直使用“金华火腿”字样,请求工商部门给予 确认并严肃查处。浙江省工商局就“金华火腿”字样正当使用问题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请示。后商标局专门就此作出批复, 认为“金华特产火腿”、“××金华火腿”和“金华××火腿”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方式。 浙江省食品公司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批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批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