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布酒后驾车认定标准 依法认定酒后驾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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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01:01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薛昆通讯员王媛)西安市交管支队近日发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与检验标准》,依法认定酒后驾驶车辆这一交通违法行为,以便维护西安良好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目前,这一检验标准已在西安市正式使用。 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有饮酒驾车嫌疑的车辆驾驶人,交警可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验,由被检验人在检验结果上签字,被检验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值勤
这位负责人警告说,机动车驾驶人一旦被查出有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将暂扣1—3个月驾驶证,并处200—500元罚款;而醉酒驾车将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或暂扣3—6个月驾驶证,并处500—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车的,暂扣3个月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车的,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