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政会议强调初步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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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04:47 第一财经日报 | |||||||||||||||||||
为期两天的200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近日闭幕,会上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把“初步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列为2005年民政工作的六项主要目标之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会议的名称首次更名为“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往年会议的名称是“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另外,往年的民政厅局长会议一般是在春节后召开,最早也是在元旦之后召开。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窦玉沛解释说:“改名是便于引起各级
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框架逐渐形成,近年来中央财政对社会救助的投入也逐渐递增。 在2005年,民政部除继续加大投入外,开始进一步强化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具体法规和条例的建设。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2005年的工作计划,今年将修改并计划出台相关法规条例达5个之多,包括修改《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修改、讨论、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修订出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探索、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农村低保)制度;尽快出台《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方案》。 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于1994年出台。民政部法规办公室吴明处长对记者表示:“此次加以修订,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经费来源发生变化,最初来源是村提留乡统筹,后来改为农业税附加,随着农业税的取消,经费将来自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性质发生变化,原来五保供养是集体福利事业,现在随着财政资金的注入逐渐转变社会救助事业。目前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5年行政法规一档计划,预计今年年中出台。” “至于要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行修改,会议认为其中有些内容要进一步细化,以便能够适应居民收入的变动,实行动态管理。” 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要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真正得到确立并发挥作用,关键还是在于要将民政事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长期以来,我国在政府公共管理上习惯于把民政事业看作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临时性、应急性、救济性措施。 “目前,国家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并未把民政事业作为独立社会事业部门,虽然纳入了总规划,却是分散式、附着式纳入。”福建民政厅厅长黄炳泰分析,“由于民政事业未整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践中直接产生两个后果:一是民政事业低水平投入,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资金投入两方面都如此,使得民政事业滞后于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二是低水平财政安排中又存在一定的无序和散乱。” 据悉,2000年民政事业费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5%,2001年占1.51%,2002年占1.78%,2003年占2.03%。本报记者常菁罗科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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