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月5日讯 今天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旨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各类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办法》所称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根据规定,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致人严重残疾、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
0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市或县(区)辖区内较大范围内发生,造成1人重伤、5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发生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置完毕后6小时内上报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此外,《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及时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举报不按照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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