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沱江特大污染案开审 三名被告均推卸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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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14:1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三名被告均推卸责任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 老总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副总主管生产技改,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主管安全生产,川化股份原老总李俭等3人昨日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上堂受审时,把抓环境保护这样的大事说成是他们的“副业”。 李俭等3名川化股份原负责人昨日上堂受审后,沱江污染另一系列案将于今日上午在成都锦江法院开审。据介绍,青白江区环保局原副局长宋世英等3人涉嫌的都是环境监管失职
庭审沱江案·指控篇三被告各负不同责任 昨日上午9时25分,还没到开庭时间,成都锦江法院二楼大法庭内就已坐满了来自川化股份的职工及各界旁听群众,3名被告聘请的6名辩护律师相继入庭。9时35分,身着深灰色羽绒服的李俭在法警的带领下第一个跨入法庭,他身后跟着川化股份原副总吴贵鑫和环保安全技术处原处长何立光。 锦江检察院公诉人首先宣读了对3人的起诉书。去年2月11日,川化股份违反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规定,在未报经省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对日产1000吨合成氨及氨加工装置增产技术改造工程(简称“二化技改”)进行投料试生产。试生产中,由于用于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的气提塔不能正常运行,视镜的垫子刺漏,结果导致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含氨氮的工艺冷凝液直接排放。 据介绍,去年2-3月期间,由于该公司一化尿素车间等的环保设备未正常运转,结果导致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导致沱江干流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检方认为,李俭对此事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吴贵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何立光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之后,吴贵鑫和何立光被带下法庭候审,李俭则留下第一个接受法庭调查。 庭审沱江案·调查篇一致辩称都不主管环保 分辩一:老总声称只管生产经营 “我对起诉书的内容有异议。”李俭说。起诉书中说,这次特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19亿元。“这2.19亿元没详细列出由哪些构成,我咨询过法律界人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有区别的……” 法庭对李俭的调查持续了1小时15分钟,李多次重复自己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是一种宏观管理而不是细到开阀门,因此不该对环境污染负全面领导责任。但李俭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中却反映出,他在负责全面工作时并没能及时掌握和控制该公司的排污情况,甚至还以“记不起了”等言语回避提问。 分辩二:副总没有明确要管环保 面露病容的吴贵鑫第二个上庭受审,他目前还在成都某医院接受治疗。“有异议。”对起诉书的内容,吴贵鑫提到的同样是为何没有详细罗列2.19亿元的构成问题。 公诉人问吴贵鑫,川化股份大肆违法超标排污并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这是否与明知已交纳了污水处理费和超标排污费等有关?吴说不知道,但他补充说:因生产工艺、设备等原因,川化股份超标排污由来已久;而沱江长期以来就被污染,只是没造成严重事故,此次事故是因该公司“二化技改”投料试生产引起氨氮陡增造成的。 据了解,川化股份2003年曾向青白江污水处理厂交纳了450万元的污水处理费,另还交了300万元的超标排污费等其他费用;其中一项国家排污标准是60ppm,但川化股份制定的企业标准是120ppm。 吴贵鑫还谈到,公司对他是否分管环保没有明确的文件予以确认,而他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生产技改问题。 分辩三:环保处长主管安全生产 何立光最后一个出庭接受法庭调查,他同样对起诉书的内容有异议。让人意外的是,此前身为公司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的他也与两位刚过堂受审的老总一样,都不愿与“环境保护”沾边。“我没管环保,我主要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情。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很多,但没出过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我是尽了职责的。”原来何立光还有一个身份是“二化技改”中的安全保卫部部长。 何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中说,公司中涉及到环境保护方面的文件一般由该处负责起草,环件监测方面的周报、月报也由该部门负责,并由该处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包括李俭和吴贵鑫)。问到后来,何立光把“没管”环保方面的事情改口成“很少管”。 庭审沱江案·质证篇人事任命程序违法? 公诉人:“环保”是他们分内事中午1时30分,检方逐一举证说明3人的犯罪事实。其中一份证据是川化集团等对李俭3人的人事任命情况以及3人的职责分工情况,说明环保工作是3人的分内之事。没想到的是,除何立光一人外,这组司法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遭到了李俭、吴贵鑫本人及6位辩护人的一致质疑,但他们质疑的不是证据本身的合法性,而是对证据反映出的川化集团的任命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川化股份的内部管理提出质疑。 两被告:我怎不知“应急小组” 李、吴二人质疑的是“二化技改”中何时成立了一个“应急小组”,而李是小组副组长,吴是小组成员,但身为川化股份原老总和原副总的二人都表示对这一无所知。 “我是副组长,那哪个是组长呢?”李说。 “今天还是第一次听说这个应急小组,之前也没发文给我,明确我究竟管哪些。”吴说。 辩护人:人事任命程序违法 辩护人周建中、秦泽均等人则一致提出,川化集团虽是川化股份的大股东,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川化集团对李等人的人事任命程序违法,因此对李等人的任命是无效的,这同时也反映出川化股份内部管理比较混乱。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庭审沱江案·焦点篇聚焦法庭四大争议焦点 在下午的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围绕四大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焦点一:指控对象是否存在主体错误 三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指控的排污事实都是川化公司的单位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在确定单位有罪后才能追究负责人的责任,三被告并未直接排放污水,因此检方不指控川化公司有罪而指控三被告,存在主体错误。 检方认为,三被告担负环境保护的重要职责,由于其未履行相应义务,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不能将责任推给单位。至于是否追究川化公司责任属于另案处理的范畴。 焦点二:氨氮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辩护律师认为,川化排放的氨氮并非法律规定的“有毒物质”,因此不属于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而检方认为,由于法律不能对“危险废物”进行逐一列举,因此应将其纳入刑法第338条中的“其他危险废物”范畴。 焦点三: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是否担责 辩护律师称,由于川化公司和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签订了排污协议,每年向其缴纳排污费,川化的污水都是经该污水厂处理后再进入河道的,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的并非川化公司而是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因此污水处理厂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川化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检方认为,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排污费属于任何单位都必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在缴纳排污费后仍应按国家标准排污,是否追究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的责任属于另案处理范畴,不能减轻三被告的责任。 焦点四:2.19亿元损失是否证据不足 辩方称,省经委出具的2.19亿元的损失报告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属于行政机关的省经委并非专门的评估机构,没有鉴定资格,其评估结果不应采信。检方认为,沱江污染事故影响涉及5个城市的工农业生产和数百万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目前我国国情,没有任何一家中介机构有能力承担此项统计工作,省经委统计数字是在综合地方政府数以百万计的基础数据后得出的。 锦法本报记者摄影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