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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明确八种财产不得查封体现保障人权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8:5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月10日电 《澳门日报》今日刊载社论文章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于元旦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八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该解释充分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文章称,一般而言,在法律上,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是其所负债务的担保,其应
当承担广泛的财产责任,法院可对其所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各国和各地区的强制执行法中都规定了对被执行人的某些特殊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二二条、第二二三条也分别规定,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因此,在民事执行中,执行适度的原则具有特殊意义,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被执行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必须予以保护,如自然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人格权等,不能由于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极度贫困。

  倘若这样,不仅将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计,还将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善序良俗,也将带来损害。同时,倘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到一无所有的程度,则国家和社会仍须对其提供救济,才能保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这无异于最终由国家和社会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世界各国都越来越突出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权、荣誉权、接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并加强对残疾人、老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文章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借鉴外国执行立法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中国的国情,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了上述八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旨在进一步规范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此举对于规范执行秩序,促进执行效率的提高,增强市场经济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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