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明确八种财产不得查封体现保障人权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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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8:5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月10日电 《澳门日报》今日刊载社论文章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司法解释于元旦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八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该解释充分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文章称,一般而言,在法律上,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是其所负债务的担保,其应
因此,在民事执行中,执行适度的原则具有特殊意义,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被执行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必须予以保护,如自然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人格权等,不能由于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极度贫困。 倘若这样,不仅将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计,还将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善序良俗,也将带来损害。同时,倘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到一无所有的程度,则国家和社会仍须对其提供救济,才能保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这无异于最终由国家和社会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世界各国都越来越突出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权、荣誉权、接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并加强对残疾人、老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文章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借鉴外国执行立法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中国的国情,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了上述八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旨在进一步规范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此举对于规范执行秩序,促进执行效率的提高,增强市场经济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