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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年 兰州多人获赔21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0:47 新华网甘肃频道

  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十年来这部法律实施的情况。据了解,十年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80件,共计赔偿金额216万元。

  这其中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32件;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31件;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13件;法检两家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4件。决定赔偿的40件;不予赔偿、驳回
申诉的40件。(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面所说的国家赔偿,专指司法赔偿,不包括行政赔偿;另外,赔偿数字中不包括省高院决定由兰州市中院赔偿的数字,也不包括各基层法院自己决定赔偿的数字。)

  无罪羁押1105天三年沉冤昭雪获赔6万元

  2001年年初,为完成禁毒任务,西固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赵明瑞和副主任科员倪兴刚经人介绍,认识了甘肃省临夏州东乡县达坂镇村民马进孝,三人经预谋制造了一起假毒品交易案。赵明瑞、倪兴刚向马进孝提供加工“毒品”资金1万元,马进孝又将1万元交给负责加工掺假毒品的同乡马宏宝(另案处理)。此后,马进孝将目标盯上了歌厅坐台女彭芳林,以1万元为报酬,诱使彭芳林帮助其交易毒品。同年7月21日,,经马进孝的“导演”,彭芳林来到预定的交易地点,与早已等在此处的赵明瑞和倪兴刚准备毒品交易时,被“从天而降”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马进孝制造的这起假毒品交易案件早已尘埃落定,然而,备受众人关注的蒙受冤屈的彭芳林,取得人身自由权赔偿案件近日也有了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彭芳林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错误逮捕,并被法院判决有罪,虽然重新审理宣判无罪,但是对彭芳林的无罪羁押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因此彭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因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错误批捕和法院错误判决,限制其人身自由1105天,要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金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二)项规定。

  2004年12月2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兰州市检察院联合下达了《共同赔偿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2003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5.93元的规定,兰州市中院和市检察院共同赔偿彭芳林被错误羁押1105天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61802.65元,两赔偿义务机关各赔偿30901.33元。

  无辜被抓遭殴致残获国家赔偿11万元

  2001年10月17日晚9时许,来自甘肃省华亭县的刘宝龙与其同事在兰州汽车东站送货后欲返回时,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所属东岗西路派出所民警李××与治安联防队员李文杰以抢劫嫌疑人带至派出所盘问。期间,李文杰对刘宝龙进行殴打。后城关分局审查认为刘宝龙系报案人指认失误被错抓。

  刘宝龙被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确诊为脾脏破裂,遂被切除。刘宝龙的伤情经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医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重伤,伤残五级。之后,刘宝龙相继在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和华亭县南川乡卫生院两次住院共计支付医疗费等20593.19元;还支付伤残鉴定费500元等。为此,刘宝龙要求城关分局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伤残补助金、住院费、交通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59656.40元。但城关分局和兰州市公安局以李文杰不是公安干警,其行为属个人行为为由,决定不予赔偿。2003年1月3日,刘宝龙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城关分局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259656.40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文杰虽然不是公安机关正式职工,但其工作性质决定其身份属于受委托履行公安职责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城关分局应对其委托履行公安职责的工作人员李文杰在执行公务中侵犯刘宝龙生命健康权的行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03年6月26日作出决定: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支付刘宝龙人身伤害赔偿金145313.19元(其中医疗费20593.19元、伤残赔偿金124220元、伤残鉴定费500元),扣除原已支付的27457.19元外,应支付刘宝龙赔偿金人民币11.7856万元。

  ◆法律思考

  《国家赔偿法》尚需完善?

  据了解,10年来,国家赔偿法对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国家赔偿法是在中国的国家赔偿经验尚不成熟、许多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出台的,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赔偿程序问题、赔偿范围问题、赔偿标准问题以及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逐步暴露出来。

  现行确认程序的弊端。《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一个必须的前提条件是侵权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就是说,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不享有认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的权利。有法学专家坦言,这种程序设定不公正、不合理,与宪法精神相违背。其次,赔偿标准有很多缺陷,像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仅仅是上年度的日平均工资,标准过低;而对财产权的损害,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这种保护“不平等”;赔偿范围过窄,只有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赔偿三种;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未被列入赔偿范围,以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难以确认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徐厅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赔偿法在十年的实践中确实暴露出很多问题,但在众多法律界人士的努力下,目前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修改计划。

  ◆新闻链接

  实施十年全国赔偿5800万元

  自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检察机关十年赔偿群众近5819.53万元 ,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截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

  最高检副检察长胡克惠强调,当前最高检要重点抓好几项改革工作。改革确认审查体制,探索由上一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赔偿案件进行确认。

  据《检察日报》报道,胡克惠还要求加快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探索建立刑事赔偿案件质量标准,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误解的问题,要及时出台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自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检察机关十年赔偿群众近5819.53万元 ,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截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赔偿3167件,支付赔偿金5819.53万元。

  最高检副检察长胡克惠强调,当前最高检要重点抓好几项改革工作。改革确认审查体制,探索由上一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赔偿案件进行确认。

  据《检察日报》报道,胡克惠还要求加快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探索建立刑事赔偿案件质量标准,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误解的问题,要及时出台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开始施行。它第一次在我国全面确立了国家赔偿的法律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国家将依法负担经济补偿,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六、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八、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九、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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