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就印尼媒体称我国提供过期食品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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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6日15:39 新华网 | ||||||||
资料图:1月7日,工作人员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的全国救援中心搬运中国提供的救灾物资,准备将其运往灾区。新华社记者 龚兵 摄 资料图:1月5日晚,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机场,工作人员从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专机上搬卸救援物资。新华社记者姚大伟摄 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记者车玉明)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16日发表谈话指出,中方注意到印尼有媒体称中国向印尼提供的救灾食品“是过期的,不能食用”,并用特写镜头播出包装袋上的日期是“2004.12.10”。 崇泉表示,中国政府一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在此紧急时刻,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向受灾人民提供过期食品。
崇泉说,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均规定,食品包装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这是中国食品包装标识的通行做法和法律规定。中国援助的食品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是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和质量要求的。 崇泉指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中国食品包装标识做法和其他国家的差异,利用当地大部分灾民不识汉字的情况,诬称中国向印尼提供“过期”的救灾食品,蓄意制造事端,误导印尼人民,其用心是十分险恶的。(完) 相关专题:印度洋地震海啸造成重大伤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