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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特点解读(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10:05 龙虎网

  【龙虎网讯】编者按: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和细化规定。现实状况表明,“省条”中规定的诸多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众多出行人至今仍不知晓或似懂非懂。为此,我们开设这个临时讲座,通俗讲解“省条”的主要特点。

  驾驶人信息卡随身带

  [现象]有个车主雇来一名司机,哪知自己找的是个“愣头青”,没几天接连发生两起车辆相撞事故,只得让其拿了工资走人。可车子年检时才发现,这个司机还留下几次“曝光”没有处理。

  [规定]“省条”规定,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驾驶人应当领取并随车携带驾驶人信息卡,信息卡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

  信息卡将由省公安厅制定出样式以后,在全省统一施行。

  [点评]如今开车不论是职业还是非职业的,集中学习取消了,年审签章取消了,只要不满12分,几乎都不用与交警打交道。但是,对驾驶人给予方便不等于放任不管,信息卡制度就是从源头上管住管好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这项制度也有助于驾驶人养成自律的习惯。

  摩托车禁放高音喇叭

  [现象]深夜,摩托车一路播放大音量的摇滚乐,刺耳的噪声不仅惊扰路人,更害得沿街居民难以入睡。

  [规定]“省条”规定,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否则,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同时,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拆除,予以销毁。

  [点评]对这种行为,以前交警难以管理。究其原因,在于法规中缺乏专门约束这一行为的条款。如今,“省条”给出了处罚依据,可望有力遏制这种交通违法行为。

  私装载人装置要受罚

  [现象]常有一些残疾人车占据公交站台、超市门口等候带客,而有些市民贪图便捷、省钱,也愿意乘坐这种私下改装过的残疾人车,却全不顾及生命安全。

  [规定]“省条”规定,车辆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设备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对违规安装的设备,由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拆除,予以销毁。

  [点评]我市前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终于一举取缔了长期到处乱窜的“马自达”,同时为车主中下肢残疾的残疾人更换了新式残疾人车。可少数残疾人却私自安装载人装置,把残疾人车当成了营运工具。以前,交警只能勒令其拆除违法装置后放行。有了这条新规定,就增强了取缔这种行为的震慑力度。

  路口不得停滞缓行

  [现象]路口的绿灯已经亮起放行,可排在头前的车子却“纹丝不动”,迟不起步,直到后面的驾驾员闪灯示意,大声叫喊,甚至按响喇叭,头前的驾驶员这才惊醒过来,起步通过路口。

  [规定]对于这种影响路口通行的行为,在“省条”中也有了规定:机动车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依次有序通过,不得无故停滞、缓行,妨碍后方车辆的正常通行,违者处50元罚款。

  [点评]驾驶员对绿灯毫无反应,往往是走神所致。但是,这种行为显然影响路口通行,在交通日趋拥挤的今天更有取缔的必要。因此,“省条”增加这项新规定是很有针对性的。

  修车必须留档备查

  [现象]有些驾驶员肇事逃跑后,为了毁灭车辆撞击的痕迹证据,赶紧到路边汽修店或汽修厂更换撞坏的车灯、玻璃,重新喷上油漆。

  [规定]针对肇事逃逸案居高不下的状况,“省条”专门作出一条规定: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调查。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处以1000元罚款。

  [点评]肇事逃逸属于最为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有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侦破过程中,往往需要汽修厂店的配合。然而,以往由于汽修店厂不作登记,致使警方侦破案件的难度大大增加。“省条”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显然有助于案件的侦破,从而也有利于受害人获得赔偿。

  作者:陈培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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