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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评议法官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大胆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14:15 北京青年报

  作者: 蔡方华

  对法官进行评议,是北京市人大的述职评议工作的一个大胆突破。说它大胆,首先是它走出了一个误区,那就是把司法独立与司法不受监督混为一谈。对普通法官进行评议,正是把司法系统纳入日常化、系统化的监督,而恰恰是在有了法官评议的尝试之后,我们才猛然发现,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法官的外部监督实际上是非常薄弱的,如果这一缺失得
不到弥补,司法公正就很难得到保障。

  它的第二个大胆之处,是地方人大克服了自身专业性的不足,勇于探索人大监督的普遍有效性。人大要对司法系统进行监督,就必须对宪法的精神有更加准确和深入地了解,对法律的运用有着良好的把握,但这对于地方人大的常委会来说并非易事。如果知难而退,如果仅仅满足于对政府官员进行评议,可能会万无一失,但这样一来,人大的监督就成为有选择性的,而非普遍有效的监督,人大捍卫宪法和法律的神圣使命就难以完成。

  我们看到,北京市人大对法官的评议是以审慎的、科学的方式进行的。第一个接受评议的法官由法院推荐,最后的评议结果是全部满意,这样的评议无疑带有探索性质,避免了贪功冒进可能导致的过犹不及。不过,就人大评议的作用而言,既然要评议法官,就应该大胆选择那些群众意见大、问题相对突出的司法群体和个人,对运用法律不当的情形进行纠正,对错判、误判和人情案、关系案进行问责。不可否认,这样做是有风险的,但这正是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应该承担的风险,也是评议工作应该承担的风险,因为人大的评议不同于评奖,它更倾向于辨析和追问,倾向于纠偏和纠错。

  如果法官评议的结果不再是全体满意,如果有个别法官因为人大的评议而受到追究,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就将是震撼性的。这种震撼效应,这种深层触动,应该是法官评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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