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初步阐明赌博罪和娱乐活动区分四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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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08:49 法制日报 | ||||||||||||||||||
这次专项行动将区分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对群众带有少量彩头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行为查处(来源:华西都市报) 针对群众关心的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区分的问题,公安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1、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
3、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群众娱乐不存在从中抽头获利。 4、看彩头量的多少,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消费水平而定。 有关部门正积极研究和制定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对网络赌博犯罪的认定、赌资范围的界定、赌博违法行为与群众娱乐活动的界限区分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有望近期出台。(翟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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