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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农民夫妻家中办“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11:34 南京晨报

  江苏一对农民夫妇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开“银行”,吸引公众存款。这种“钱生钱”的地下生意持续了7年之久。近日,李氏夫妇二人分别被判处1至2年有期徒刑。

  李某是江苏省滨海县天场乡的一位农民,为了不吃苦又能挣到钱,1996年4月,他在妻子杨某的协助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以“个协合作基金会”的名义,做起了“钱”的生意。李某夫妇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为诱饵,向本村及邻近县、乡、村
的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然后李某将吸收的存款高息贷给急需钱做生意的本村村民,从中赚取利息差价。本来李某“钱”的生意做得比较顺利,但在2003年10月,李某因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造成部分储户损失,被群众检举揭发,至案发时,李某夫妇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29万元。

  2004年12月,滨海县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李某夫妇提起了公诉。检察官在提审时,李某对办案人员说:“我没偷没抢没骗,是人家自愿将钱存在我这儿的,我怎么就触法呢?”。近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妻杨某因对丈夫实施帮助行为,属共同犯罪,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审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 经营存贷款业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法定业务,个人未经批准是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的。

  □新闻链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通讯员 银军 曙光 实习生 王娟 记者 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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