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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侵吞股金我私拿执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12:17 金羊网-新快报

  袁某上班仅20天就被炒,告赢公司又成被告

  新快报讯(记者林良田通讯员区惠妍)以3万元入股一房地产服务公司欲一展宏图的袁某,上班不到20天便与公司一拍两散,近日,身为原告的他终于拿回了自己3万元的投资。不过接下来,他又以被告的身份,被该房地产公司以私自拿走营业执照造成公司损失为由告上法庭。

  拿走执照公司声明炒“股东”家住佛山市禅城区的袁某在2004年与某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以投资3万元,并承诺保证该公司2004年销售目标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为条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按约定袁某将分享公司15%的纯利分红。没想到上班不久,双方就因公司内部管理等原因闹得不可开交,袁某随后拿走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因此登报表示要把“股东”解雇。在这种情况下,袁某表示愿意退出,并在5月7日与公司达成共识,解除先前的协议,公司则分批退回其3万元的投资款。当天该地产公司即退给袁某1万元。双方商定,剩下的2万元在袁某归还营业执照后付清。

  一案未平原告又成被告当袁某归还营业执照后,公司却并未退还他剩余的股金,该公司表示,袁某私自拿走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以2万元保证在归还执照前不造成公司的损失。而现在袁某的行为已经给公司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所以袁某应该对公司作出赔偿,否则不予退回股金。袁某以公司未及时退股金为由,于6月17日向禅城区法院起诉。而作为被告的地产公司也不甘示弱,在7月20日以袁某私自拿走营业执照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一纸诉状将袁某也告到了禅城区法院。

  退股合理私拿执照欠妥当禅城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认为,事实上该房地产公司未经股东会议决议便向袁某收取股金,其后也未向相关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资本的规定,所以公司收取袁某股金的行为无效。袁某要求退回全部股金的要求完全合理。而营业执照是该公司的经营资格,任何个人都无权拿走,所以袁某的做法也欠妥当。因为该地产公司已对此提交起诉书,所以将会另案进行处理。一审之后,地产服务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佛山中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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