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警察抓获票贩子获奖票价一半有悖法治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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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10:08 中国青年报 | ||||||||
1月29日《新京报》以《铁警抓住大票贩获奖票价一半》为题,报道了春运以来,打击票贩子专用警力达到500余名。除了奖励举报倒票线索的群众外,北京铁路警方还对民警抓获倒票现行案件5起以上、查获倒票团伙获利千元以上,或查获“黑票点”涉票金额在万元以上的给予嘉奖,抓获现行奖励总票价的50%,非现行奖励30%。 将票贩子手中现行总票价的50%奖励给相关民警,笔者认为此规定有违现行法规。
首先,如果票贩行为涉嫌违法,那么所涉的票款就是非法所得,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予以没收,但“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其次,如果倒黑票行为涉嫌犯罪,就意味着其涉票金额为赃款,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的精神,赃款赃物是指与犯罪有关的钱财和物品,而对赃款赃物的处置,原则上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系必须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私自处理。 并且,对赃款的认定,只能由法院审理后方能加以确定;铁路警方没有权力直接认定“黑票点”的涉票金额就是赃款。若未经法院审理就认定为赃款或非法所得,既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则。即使是赃款或非法所得,公安民警也好,铁路警察也好,都没有权力对涉票金额进行处置。 况且,无论对“黑票点”的行政处理还是刑事处理,铁路警察并没有最终裁决权,一旦被处理者申请仲裁或上诉,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院的裁决与警察的处理决定不一样,所收缴涉票金额就需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而这时部分涉票金额已奖给民警,届时,裁决也就难以执行。为此,“铁警抓住大票贩获奖票价一半”明显不妥。 其实,尽管“铁警抓住大票贩获奖票价一半”出台的初衷是为了鼓励民警多抓票贩,表面看似乎有利于打击票贩,但从实践上看,这种规定有极强的负面影响。 首先,票贩子终归是有限的,涉票金额也是有数的,但由于利益驱动,民警在办案中就可能以案件数量的最大化为目标,进而导致对嫌疑人权利的侵犯;其次,由于强调抓人与经济利益挂钩,无异于鼓励民警多办理简单案件,因为这样能既快又多地抓到嫌疑人,获得更大的“收益”,这就导致一些难办并没有什么“油水”的案子没有人愿意去办,不仅不利于社会治安的良性发展,也不利于高素质职业警察群体的形成。尤其是一些不在一线办案的民警,由于不可能抓到“票贩子”,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收益,进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相关专题:聚焦2005年春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