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实施制定农村医疗办法 国家替农民“埋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15:54 新华网甘肃频道 | ||||||||||||
省政府近日批转了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将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及时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该办法将从今年起开始实施,凡申请并被审批通过的农民群众有望得到国家最高达8000元的年救助金额。 救助对象范围广
根据规定,凡持有本省农村户口的贫困群众,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和无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是:五保户;特困户;三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老复员军人中的贫困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分娩费用有望减免 主要用于农村贫困群众中最困难人员因病治疗急需的费用支出和交纳个人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金部分。与医疗及用药无关的费用不在救助资金支付范围。对因打架斗殴、吸食毒品、自残行为引起的和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治药费不予资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对救助家庭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费用给予减免,对难产住院费用按比例给予减免或资助;对多发病、常见病、急性传染病和肿瘤、心、肾等组织脏器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给予救助。 个人年救助金额最高达8000元 对多发病、常见病和急性传染病人的住院治疗费用按40%—70%给予救助。对实施重大外科手术和特殊手术治疗的病人给予1000—4000元的单例救助,对同时患有其他重大疾病的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病人住院期间,院方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给予适当减免;对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价;对手术费、检验费按标准费用的80%计收。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申请、审批程序透明化 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说明、必要的病史材料、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复印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批同意后,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即可享受医疗补助。 救助经费支付方式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应出示医疗救助证和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院按批准的救助金额先行垫付救助的部分,其余部分由救助对象自付。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县、市(区)民政局凭县、市(区)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转诊证明,可将批准的救助金一次性如数支付给医院、卫生所。(记者 邵彩虹 见习记者 金学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