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论:实行治安一票否决制度值得商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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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5日00:20 信息时报 | ||||||||
贺 贝 据《信息时报》报道,《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形成最终的立法建议稿并提交省人大立法,不久将公之于众。该“条例”出台将使广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摆脱无法可依的状况,并比十年前所出台的类似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见昨日A02版),因而引人关注。
“条例”的详尽细则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报道透露,它将包括从职能部门在社会治安上的职责划分,到诸如学生辍学引致违法犯罪行为等现象的责任认定等方方面面。然而,其中关于“一票否决权”的提法,即“地区治安工作未达预定指标,当地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的评先、晋级将一票否定”,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却值得商榷。 降低社会治安发案率尤其是重大、恶性治安事故发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目标,也是“条例”里“地区治安工作预定指标”的主要内容,这反映对治安问题自上而下的一致愿望。然而,社会治安问题的多发性、复杂性和持续性,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道德水平下降及某些黑暗势力操作密切相关,只要这些因素未能基本消除,社会治安就难以从根本上获得解决。当然,我们还可以通过严刑峻法、勤于职守,防范和遏制治安事故(案件)的发生,但这只是“治标”而非“治本”?熏作用总是有限的。治安案件是否发生,发生多少,程度如何,通常不会取决于我们的意志和防范。以目前的社会环境,也是防不胜防。 治安问题的客观性与治安指标“一票否决”的矛盾,很容易导致某些虚假做派。为了不让“一票”发生,出现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往往瞒上欺下地捂盖子,“封杀”新闻舆论;记者被打被抢、媒体被“电话打招呼”、“内部纸条通知”干扰的现象,也由此屡屡发生。治安问题只要不上报纸,不扩大影响,似乎“一票”就不存在,就可化险为夷。因此,治安之“票”是有是无,并不能真实反映治安的客观状况。以往“某某投诉一票否决”、“某某指标一票否决”的实践,已证明其弊端昭然,有失科学。 至于计生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是因为计生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和适当措施加以预防和善后,其对象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与社会治安不可混为一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