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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院公布2004年10大渎职侵权犯罪案(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10:35 新桂网-南国早报

  副县长挥笔 巨款成泡影

  原大新县副县长赵斌才滥用职权案

  赵斌才,男,原大新县副县长,2004年6月24日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作有罪判决。

  案情:赵斌才在担任大新县副县长期间,逾越职权,于1994年11月28日擅自签字同意大新县财政局为云南省广南县某锰粉厂向农行大新县支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该锰粉厂在大新县财政局的保证担保下,向农行大新县支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6个月。锰粉厂于1995年1月19日成立矿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矿业公司于1998年9月24日被注销,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无法偿还,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

  送礼买选票 当上副乡长

  原灌阳县洞井瑶族乡政府工作人员赵勇破环选举案

  赵勇,男,原灌阳县洞井瑶族乡政府工作人员,2004年10月12日被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

  案情:灌阳县洞井瑶族乡政府工作人员赵勇为了当选副乡长,于2004年4月上旬和中旬,先后到洞井瑶族乡几个人大代表家送礼,叫他们帮忙“活动”拉选票;另送给乡人大代表周某人民币500元,叫其帮忙“活动”其他人大代表,争取选票。2004年4月20日,灌阳县洞井瑶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组织上推荐的副乡长正式候选人落选,赵勇如愿当选副乡长。

  领导乱来 财局破财

  原柳州地区古亭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麦顶生、副主任兼财政局长莫良玩忽职守案

  麦顶生,男,原柳州地区古亭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莫良,男,原柳州地区古亭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兼财政局长。

  2004年9月16日,两人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情:麦顶生在担任原柳州地区古亭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在广东电白县人吴某及其投资开办的柳州地区某纸业有限公司向古亭山管委会提出借款和担保抵押请求时,未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即拍板决定向吴某及其投资开办的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和提供土地担保。借款后又疏于管理,未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将欠款收回,最终导致古亭山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遭受648.2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莫良在担任古亭山管委会财政局长期间,在吴某向古亭山管委会提出借款请求时,在未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的情况下,即向管委会领导提出让借款人用拟购买的土地作为抵押进行借款的建议,导致管委会领导决策错误;在管委会主任麦顶生指示为吴某办理借款时,未能坚持原则,借款后又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古亭山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遭受249万元借款不能收回的重大经济损失。

  两位“土地爷” 乱发补偿费

  原宁明县驮龙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吴世国、副所长黄立康玩忽职守案

  吴世国,男,原宁明县驮龙乡国土资源所所长;黄立康,男,原宁明县驮龙乡国土资源所副所长。2004年3月3日,两人分别被宁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情:2001年11月,南宁至友谊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宁明分指挥部成立,时任驮龙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副所长的吴世国、黄立康被抽调到第三组,参加征用驮龙乡下州村土地工作,吴世国任该组登记员。吴世国、黄立康在征用土地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驮龙乡下州村群众周某等人弄虚作假,多报征用土地面积;赵某等人瓜分集体历来不耕的荒地,并将耕种木薯的旱地报领补偿费,甚至将没有被征用的土地当作征用土地丈量给村民周某等领取补偿费,将属于国有的河流滩涂划给个人作为征用土地领取补偿费,造成国家、集体经济损失50万多元。

  税务蛀虫 谋算国财

  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南分局局长卢鸿飞滥用职权案

  卢鸿飞,男,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南分局局长,2004年4月14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一审作有罪判决。

  案情:1997年5月至1998年3月间,时任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南分局局长的卢鸿飞滥用职权,指派当时的副局长何某和管理股干部张某要求本分局辖区的3个工厂,为本地、外地进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上述3厂在没有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先后为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6份,金额1.006亿元,税额1711万元,价税合计1.1771亿元。上述受票企业,利用虚开的发票,已申请退税861.806672万元。本案侦查终结前,已依法追回408.462059万元入库,尚有453.344613万元退税款无法追回。

  收受钱财 以罚代刑

  原藤县林业局林政股干部黄家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黄家先,男,原藤县林业局干部,2004年12月10日被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情:2003年7月间和2003年9月中旬,藤县林业局林政股行政执法人员黄家先与时任副组长的胡伟(另案处理)受藤县林业局的指派,到藤县平福乡对黄某等人在平福乡寻村白屋山无证砍伐林木、莫某在平福乡利西山林场无证砍伐林木的行为进行查处。

  黄家先了解得知黄某滥伐林木的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接受了黄某送给的人民币500元、莫某两次送给人民币共计1180元(胡某1080元)后,没有向有关领导汇报和经领导审批的情况下,就擅自以罚代刑,对黄某等4人以无证砍伐为由作了每人600元的罚款处理,对莫某作罚款5000元的处理,没有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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