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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接受记者采访分析公款行贿根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5:25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2月23日电 “我国目前存在对受贿者处罚重而对行贿者处罚轻的状况。”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教授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任建明看来,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立法的主导思想认为,受贿者一方拥有权力,能制造索贿的机会,一般是主动的,而行贿者多是被动的。但现实情况很复杂,行贿者属于主动的和被动的都有”。

  中央编译局一直研究公款行贿的何增科教授也认为,目前客观上对行贿者打击的力度不够。“反腐败同样是有成本的,首先要打击的是社会危害大的犯罪行为。目前的贿赂案中,公款行贿占了很大比例。由于公款行贿的钱是单位的,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某个具体的个人利益,大家对其痛恨的程度要轻得多”。

  任建明认为,反腐败应该从打击行贿和受贿两方面同时进行。“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只要受贿5000元以上就可立案,但实际涉案金额往往要大得多,在处理时也有一些灵活性。例如,根据某个案件的情况规定在多少金额以下就不再追查,这样往往减轻了处罚。”任建明指出,要把一个案件涉及到的所有金额都查出来非常困难,往往只能查出其中的五六成。对于法律规定的“5000元”起点,任建明认为有漏洞,“行贿者可以规避,一次不能超过5000元以上,每次都控制在5000元以下”。

  据任建明介绍,目前我国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较大,从而出现企业“不找市场而找市长”的情况,“反腐败应该针对所有公共资源,不能某一类公共资源有一个规则,而别的公共资源有另外的规则”。

  “现在查出的案件有些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而只是按党纪、政纪处分。”任建明说,“从反腐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来说,只要构成职务犯罪,都应进入司法程序。”

  据何增科介绍,公款行贿所占比例相当高。河南省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1年~2002年审理的贿赂案中,公款行贿高达60%多;山东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2003年审理的贿赂案中,公款行贿比例更高达82.7%。

  何增科认为,目前最主要的公款行贿领域还是跑项目、跑资金。“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存在着权力被往上收的现象,财权、人事权都高度集中在上一级行政部门手中,这就导致下一级权力不完整。这样,下级形成了公款贿赂大竞赛的潜规则,谁出价高谁获胜,扭曲了资源分配的规则。”何增科认为公款行贿的主体是国有企业。“当很多私企、外企都给回扣的时候,国企如果不贿赂官员,就很有可能失去竞争机会。”

  对公款行贿的源头,任建民认为就是公共权力、政府官员的干预范围太大、程度太深,“干部选拔应该是优胜劣汰,但实际往往不是这样,官场上升官要行贿,保住官职也要行贿”。作者:记者 李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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