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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两位庭长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谈司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13:41 人民网
高法两位庭长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谈司法(图)
赵大光

  人民网北京3月9日讯 在司法实施过程中贯彻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维护社会正义、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需要。

  2004年3月9日15:00,人民网与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联合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孙华璞、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做客“两会专区”,就“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民事司法解释工作、行政诉讼审判情况”与网友交流。以下是访谈实录:

  [孙华璞]:我是第二次到人民网来作客,非常高兴和广大的网友在这里相会。我也非常愿意就我们很多共同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交流。借此机会我也向各位网友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司法解释的关注和支持。[14:56]

  [赵大光]:很高兴来到人民网和各位网民一起探讨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平时我是不上网的,这也是我第一次在网上和网友们见面,我感到很容幸,我愿意回答大家的问题,希望大家把你关心的问题能够说得具体一点。[14:57]

  [屋大惟]:收容遣送管理办法被取消了,违法违宪的劳动教养制度什么时候取缔? [15:06]

  [赵大光]: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是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几十年来这个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个制度主要是用于那些有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一般的治安处罚又达不到对行为人教育的目的,难以矫正他的劣根性。近几年来,不少人对这个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我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还不能脱离开它的历史背景。当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重新审视这个制度的得与失、优与劣也是必要的。从合法性上来讲,当初是国务院制定的,同时也是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的,从这个角度说,这个制度相当于法律的效率。现在,重新研究它的法律地位和它的存与留,主要是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国家的立法法案也出台了。据我了解,目前有关机关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正在抓紧研究,将来的劳动教养制度有可能既不是刑罚,也不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而且决定的机关也不一定是公安机关,或者是劳动教养委员会,由于这个立法正在研究和探讨之中,具体内容我还不便于说得很详细,但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有一个比较理想的结果,给人民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回答。[15:06]

  [杜文华]:孙庭长,最高人民法院为何要出台这么多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都很好,民一庭是否有能力完成? [15:10]

  [孙华璞]:为了落实三个代表和“执着为民”的重要思想,必须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民事权益是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它不仅是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国家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社会文明民主进步的标志。如果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那么就谈不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且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也会发生紊乱。因此,制定这么多的司法解释应当说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我们国家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第二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审判民事案件,通过审判民事案件,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主主体的民事权益,这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和要实现的终极目的。这是由民法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本质所决定的,我国的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和社会公众对民事审判的要求。并且我国正处于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新问题、新情况和新类型的案件都比较多,对这些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法官感到确确实实遇到的困难比较多。因此,要做这么多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也是为了统一全国法官对具体类型案件的裁量权,以更好地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更充分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是民事审判的领域非常宽。民事法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经济往来,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所以,民事审判覆盖的领域非常宽,内容也非常丰富。之所以做这么多的司法解释,主要还是因为民事审判包括的范围太广了。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计划出台的6个司法解释都是有充分准备的。首先,我们这6个司法解释其中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还有就是土地承包合同,这3个司法解释已经于去年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现在根据网上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还有3个司法解释我们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也征求了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现在正根据各高级人民法院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此外,我们有一个严密的工作计划,对每一个司法解释都做出了具体的安排。只要我们按照这个计划进行操作,如果不出现“非典”那样的突发事件,我想我们的工作任务是可以实现的。[15:11]

  [chd]:请嘉宾解答:律师、公民、当事人等有权要求司法解释吗?通过什么途径? [15:11]

  [孙华璞]:对于我们国家的律师、公民、当事人是否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现在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我们律师、公民、当事人认为有些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的,可以就这些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业务庭室提出建议。[15:12]

  [瞿邦治]:官民平等 当快则快 开辟民告官快车道。 [15:13]

  [赵大光]:关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行政诉讼法都有期限的规定。比如说,接到当事人起诉以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再比如说,一审行政案件法律规定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二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为二个月,这些规定为保证审判效率有着重要的约束作用。从实践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平均占90%以上,应当说行政案件审理的效率还是比较高的。你在这里提出了比较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可以参考和改进。[15:13]

  [风火轮]: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数量上升,赵庭长您有没有感觉,高法在涉及拆迁问题上有没有司法解释? [15:18]

  [赵大光]:因房屋拆迁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现在比例比较大,老百姓反映也比较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比较疑难。为了依法审理好这类案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目前我们正在对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而且已经起草了一个《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于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多,各地情况也有很大的差异,而且有些问题并不应当是由法院来规定的,比如说补偿标准问题,各地规定都不一致,执行的标准也有很大的差异,法院很难在司法解释当中给他们确定一个标准。但这又是直接涉及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大问题,所以就需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寻找解决问题的合理的途径。我们争取在今年内能够把这个司法解释或者是指导性规定尽早出台。[15:18]

  [胡先发]:孙庭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否都必须向社会征求意见,群众的意见如何采纳? [15:25]

  [孙华璞]:回答胡先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都要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从去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所制定的婚姻法解释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今年计划出台的土地承包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一共是五个司法解释,都在相关报纸和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

  最高法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主要目的有三点。第一,充分体现民意,因为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当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为了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在司法解释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一个司法解释做得好还是不好,关键看它是不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第二,广泛集中民智。因为一个司法解释会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冲突权益的平衡,涉及到相关法律的衔接,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困难的系统工程,要解决这样的一些复杂问题,仅靠一些专家和法官的智慧是不够的,必须要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借助人民群众的智慧。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司法解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才能更好地在全社会分配公平和正义。第三,它是政治民主的体现。广大人民群众亲自参与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应当说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参与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解释的制定,本身也是我国政治民主的一种体现。

  此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程序,有利于制定司法解释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我们已经向社会征求意见的5个司法解释的情况来看,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热情非常高,新闻媒体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特别是我们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们搜集了意见400多条近30万字,广大群众的意见有的使我们开拓了视野,有的使我们发现了解释存在的问题,有的也使我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确确实实对我们搞好司法解释帮助很大,也受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了保证我们广大群众的意见能够反映到司法解释中,我们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五个步骤:一、提炼。也就是将人民群众意见的主要观点提炼出来。二、归纳。将相同的意见合并到一起。三、研究修改。根据网民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对我们的司法解释稿进行修改。其中,对群众的意见要说明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四、报告。也就是将我们广大群众的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报告,并结合这些意见说明我们对司法解释稿修改的理由。五、说明。在司法解释公布时,我们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对司法解释稿修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说明。我想,通过这以上五个步骤,可以保证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符合法律的正确意见能够体现在我们的司法解释当中。

  借此机会,也向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提出修改意见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的支持和关注。[15:27]

  [保灵观]:怎样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判决,中级法院都听命行政权违法判案.官官相护,谁来纠正. [15:31]

  [赵大光]:你所提出的问题也正是我们多年来的苦恼。行政诉讼制度在我们国家只有十几年的历史,我们是一个具有悠久封建历史的国家,缺乏法制的传统,一些传统的观念和习惯对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具有直接的、很大的影响。具体表现:比如说,老百姓不会告,也不愿意告,或者不敢告;行政机关不愿意当被告,有些行政机关当了被告以后不出庭,不应诉,不答辩,不执行生效判决,甚至个别行政机关到法庭去抓原告;有些法院的领导不重视行政审判工作,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认为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就要得罪行政机关,就要给法院带来麻烦;行政审判人员办理行政案件的积极性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工作中阻力和困难很大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比较现实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我们国家这样一种历史条件下,这项具有鲜明民主、法制特征的制度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已经生根和成长起来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十多年来,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八十多万件,其中作为原告的老百姓胜诉率平均为30%左右,这个比例在国际上也是非常高的。这个成果的背后有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的艰辛的努力,是来之不易的。

  在对这项制度的期待上,既不能脱离现实,过于理想,也不能满足于目前的现状。作为最高法院,每年对这项工作都有一些新的举措,每年都有一定的进步和成果,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行政诉讼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在适用法律上,不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因此,对这项工作的发展和进步,没有理由怀疑。

  至于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是能够理解的,现实生活当中也确实存在,但是并不是没有救济途径,不服中级法院的判决,可以向高级法院上诉或者申诉,不服高级法院的判决,还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和申诉。我们最高法院行政庭每年办理的申诉案件几百件,每一件都会有一个结果。[15:32]

  [陈冲仑]: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广大农民的生存权。 [15:37]

  [孙华璞]: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广大农民的生存权,是农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原则。土地承包法特别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去年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已经发觉解决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迫切性。之所以这次司法解释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困难。

  第一个难点是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不论是妇女再要承包土地,或者要求分配征地的补偿款,都涉及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因为,在此类诉讼中,一般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告,而集体经济组织既没有财产,也没有土地。没有执行的能力,因为土地都已经分给农户承包经营,征地的补偿款也已经分配给了具体的农户。而具体的农户又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所以,即使法院判决也无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难点是如何对待民主议定的问题。因为这类案件多数是通过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如果判决给妇女承包土地或者征地补偿款,都涉及到村民议定的问题。即使法院宣告民主议定程序无效,那么,最后要分配土地或者征地的补偿款,还要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再次议定的时候,可能还会出现不给妇女承包土地或者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这样法院非常难以处理。

  鉴于上述考虑,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15:38]

  [孙华璞]: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广大农民的生存权,是农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原则。土地承包法特别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去年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已经发觉解决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迫切性。之所以这次司法解释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困难。

  第一个难点是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不论是妇女再要承包土地,或者要求分配征地的补偿款,都涉及到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因为,在此类诉讼中,一般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告,而集体经济组织既没有财产,也没有土地。没有执行的能力,因为土地都已经分给农户承包经营,征地的补偿款也已经分配给了具体的农户。而具体的农户又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所以,即使法院判决也无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难点是如何对待民主议定的问题。因为这类案件多数是通过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如果判决给妇女承包土地或者征地补偿款,都涉及到村民议定的问题。即使法院宣告民主议定程序无效,那么,最后要分配土地或者征地的补偿款,还要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再次议定的时候,可能还会出现不给妇女承包土地或者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这样法院非常难以处理。

  鉴于上述考虑,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15:38]

  [替下岗失业职工说句公道话]:请问嘉宾:下岗失业工人生存困难,没有钱打官司,能不能对他们施行司法救助! [15:43]

  [赵大光]: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诉讼费不超过一百元。如果生活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减、缓、免收费;请求行政机关赔偿的案件是不收费的。肖扬院长在法院工作报告当中曾经提出,要让生活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各级法院都在贯彻落实这一要求。目前,据我了解,还没有发现因交不起诉讼费而不能打官司的情况。如果确实有这种情况,可以逐级向上级法院反映,直至最高法院。[15:43]

  [fhuzh]:“民官官”难:立案难、公正审判难、执行难,错案纠正更难,有的案件是明显的错案、假案,请问嘉宾如何解决。[15:44]

  [赵大光]: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法院而言,主要是行政干扰阻力比较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一方面上级法院要不断加大对下级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比如说今年我们就要求各级法院,特别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要普遍开展案件评查活动,对发现违法办案的,在依法纠正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适当的处理;再比如,为了防止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遇到地方政府的干预,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以同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基层法院不便审理的,由中级法院管辖。我们还要求下级法院扩大指定管辖、异地管辖的范围,防止和摆脱当地行政干扰等等。当然,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审理难的问题,光靠法院也是不行的,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为法院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才能保证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公正与效率。[15:45]

  [韩言彬]:因为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确实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 [15:46]

  [孙华璞]:因为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确实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伴随着中央1号文件的实施和国家在今后五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原来没有土地或者已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能会申请要承包土地。那么,对于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们的重视。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同样也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障碍。

  第一,我国的《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法院再判决落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会与该条规定发生冲突。

  第二,与承包法第20条规定发生冲突,因为承包法第20条规定土地经营期限为30年。如果法院判决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势必引起其他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与该条规定也同样发生冲突。

  第三,此种判决也同样存在执行的问题。因为土地已经分配了农民和农户承包经营,如果要落实已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势必要调整其他农户的承包地,而其他农户又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所以,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15:46]

  [屋脊六霸]:请问孙、赵庭长:按法律规定,有些行政诉讼是可以异地起诉的,这样可以避免官官相护。请问这样的案件多吗?[15:48]

  [赵大光]: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起诉。这一规定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既可以方便原告诉讼,也可以防止被告行政机关干预审判。在其他行政案件中,如果遇到下级法院不宜审理或者是难以审理的情况,下级法院可以提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也可以提审,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就是我们所说的异地审理,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法院都实行过,效果还是挺好的,最大的作用就是可以摆脱当地行政机关的干预。我们也正在对指定管辖、交叉管辖、异地审理这种做法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在适当的时候,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这种做法。[15:49]

  [刘峻羽]:两位嘉宾,我印象中司法解释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的工作,什么时候变成了法院的工作了呢?根据在哪里? [15:53]

  [孙华璞]: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审判过程中的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司法解释应当说是有宪法根据的。对法律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司法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15:55]

  [zhangguiqin]:请问二位代表:有省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可不可以到最高院立案? [15:56]

  [赵大光]:高级法院驳回申诉后,如果还不服,是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的。但是,最高法院是否立案,要根据立案条件来审查,并不是说只要申诉就能立案,只有符合立案条件的,最高法院才能够进行立案审查。[15:57]

  [太阳先生]:请问两位代表在案件审理中法官的枉法判案因怎样处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制约法官的枉法行为。 [16:00]

  [赵大光]:对于法官枉法裁判的问题,既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也制定了法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只要有确凿的证据或者线索,都可以向各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16:01]

  [王东迎]:孙庭长,农地承包解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工作已经结束,您能否介绍一下此次征求意见的具体情况。 [16:01]

  [孙华璞]:回答王东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自2003年12月31日,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农民日报》、《人民网》、《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共征集到网上的意见有120多条,有8万多字,此外,我们还收到近400封的群众来信,意见200多条,总计共收到意见将近200条,字数20万字左右。这些意见有政府主管部门、有学校的学者,也有我们广大的农民朋友。目前,我们对这些意见的整理工作已经基本上结束。从整体上看,对征求意见稿反映比较突出的意见,涉及五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问题、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处理,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等问题。应当说社会各界和广大的农民朋友对这个司法解释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热情非常高,在这里我要向网友通报两个情况。

  第一个情况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有的农民朋友寄来了一些申诉材料。这些申诉材料我们将转送我院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个情况是有些农民朋友寄来的一些款项我们将如数退回。在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有的农民朋友随信寄来了一些现金,有的是三元、五元,以作为我们回信的邮资,有的是处于对我们做司法解释的感谢,少的三元、五元,最多的一百元。对农民朋友的这种情意,我们心领了。但是,你们所寄来的资金,我们将按照来信地址给你们寄回。在这里我也特别感谢社会各界、感谢我们的农民朋友、感谢你们对最高法院的信任,也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16:02]

  [太阳先生]:请教两位代表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否要最终法院说了才算,检察机关出的检察建意有没有法律依据。 [16:03]

  [赵大光]: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违法或者错误,可以依法提起抗诉。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立案审理,并且作出判决。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是对法院生效裁判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法院对于检察意见书应当给予重视,并应当针对意见书所涉及的问题在审理中认真进行审查,但检察意见书并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证据。[16:03]

  [程信雯]:物业管理司法解释包括什么,能否解决物业公司收费高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及共有建筑部分的纠纷问题。 [16:10]

  [孙华璞]:为了保护城镇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国务院在去年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不断攀升,已经成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大量的纠纷已经起诉到法院。据有的法院统计物业管理纠纷比去年同期上升60%。从目前情况来看,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涉及到要求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物业管理公司保安行为所引发的纠纷,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如地下车库、地上停车场,权属或者受益归属纠纷等等。为了平等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我们在总结各地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目前情况看,这个司法解释稿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一是诉讼主体;二是物业管理合同的效率;三是管理费纠纷;四是管理责任纠纷;五是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六是建筑物和社区业主共用部分的权属区分、管理使用受益归属的纠纷。

  我想,你所提出的问题包括在我们司法解释中,这些问题我们正在研究,还要再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在今年下半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力争明年上半年出台。[16:11]

  [风火轮]:我关注司法公正问题,您对地方法院审判不公正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何看?高法有什么措施来改善现状、维护司法公正?[16:14]

  [赵大光]:司法公正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多年来最高法院坚持不懈、想方设法解决的大问题。产生司法不公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手段和渠道也应当是多方面的。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年来最高法院在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司法不公的问题还是在不断地发生,从法院的体制关系上来讲,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指导的关系,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控制之下,因此尽管这些年来最高法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在法官廉洁自律方面,在司法公正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这个问题的解决还是应当做深入的思考,特别是从体制上、制度上应当有一个大的改变。我期待各级党委和人大能够在这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希望社会各界给予更多的关注、理解和支持。[16:14]

  [孙扬平]:建设施工合同解释在征求意见时有关于合同法286条优先权的规定,为什么要取消? [16:16]

  [孙华璞]:我们在制定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时,曾经将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我们现在感到规定这个问题还不是很成熟,因为它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该条的优先权,是债权的先取特权还是法定抵押权,这种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是隶属于建筑工程的从权利,是对全部工程价款具有优先权,还是对物化劳动部分的价款具有优先权。优先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与小业主的所有权、银行的抵押权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等等。鉴于对这些问题还需要再认真进行研究论证。所以,我们计划在建筑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再专门就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问题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16:16]

  [贾金山]:孙华璞庭长,农地承包司法解释为何不对征用补偿问题做出规定,这类纠纷实在太多。 [16:24]

  [孙华璞]:随着国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小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涉及征地的补偿纠纷越来越多。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当中,我们也曾经对此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之所以司法解释稿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主要也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障碍。

  第一是法律的障碍。《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归个人的,而土地补偿费则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因此,个人能否成为权利主体,从法律层面上还有障碍。

  第二个问题是判决无法执行。因为在这类诉讼当中,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将征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但是由于分配不公,有的没有得到补偿款的农户或者妇女要求分配补偿款。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得到补偿款的农户又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所以,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

  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无地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求落实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以及关于征地补偿的问题,确实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上述问题,我们将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争取依法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6:25]

  [风火轮]:赵庭长:行政审判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是个什么关系,对此您是怎么理解的? [16:26]

  [赵大光]: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政府和行政机关自身的努力,同时很重要的是要有一套监督依法行政的法律机制。行政诉讼就是通过个案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维持,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对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判决其依法履行职责。实践证明,行政诉讼制度是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目标的不可替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因此,有人讲,没有行政诉讼制度的国家不能称之为是法制国家。[16:26]

  [关黎]:孙代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劳动者来说是个好消息,但不知道能否解决下岗工人告状无门的问题。 [16:30]

  [孙华璞]: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凡是因为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你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可以先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而不应向人民法院起诉。[16:30]

  [创新特色]:嘉宾您好!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很多,我认为应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理由如下,您有何评价? [16:34]

  [赵大光]:这个问题提得比较好,也是我们目前正在研究和关注的问题。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而无权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的行政行为。法院是否能够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取决于法律对法院的授权。目前提出这一问题的人士很多,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因此目前有关方面正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问题进行研究。作为行政法官,我也期待这一问题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过程当中得以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目前法院不能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但是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一些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有判断和选择的权利。比如说,根据法律的规定,规章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也就是说规章如果不合法,法院在审理案件当中可以不参照,也就是说不执行,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如果这种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法院是不予参考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法院对有些规范性文件也是进行间接审查的。[16:35]

  [有答必问]:请赵庭长谈一谈建立《反就业歧视法》的必要和可行性? [16:38]

  [赵大光]: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修改宪法的提案当中明确提出了对人权保护的问题。随着我们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公民的就业权一定会有一个更好的保护机制。我对这个法是抱着赞成态度的,如果能有这样一个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就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公民的就业权就会得到更好的司法保护。[16:40]

  [创新特色]:您对有很多法院不受理百姓关于涉农、拆迁等赔偿性行政案件,如何看待? [16:44]

  [赵大光]:涉农、拆迁案件的提法有点过于笼统,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案件,对于不服行政机关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是应当受理的。至于有些法院不受理这方面的案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而且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会完全一样,只有了解具体案件的情况才能作出一个判断。所以现在对法院不受理案件难以作出评价。但是有一点应当是清楚的,无论是哪一级法院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认为违法或者错误,都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上诉或者申诉。[16:44]

  [雨溪晴]:请问嘉宾,我国目前司法审判过程中存在的审着不判判者不审的司法现象能够得到纠正吗? [16:45]

  [孙华璞]: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加大了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案件都应当由合议庭或者审判员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原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已经得到了纠正。[16:45]

  [孙华璞]:非常感谢我们各位网友所提出的问题,也感谢你们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所做的司法解释的关注,你们提出的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当中,给予充分的考虑,也希望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司法解释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16:46]

  [april]:还是关于司法公正的问题,您能否具体谈谈您所说的“体制上、制度上的改变”,您在这方面有什么建议或者设想?[16:48]

  [赵大光]:保证和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体制和制度的设计非常重要。比如说,法院的院长法官由同级党委提名,人大任免,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有影响的。法院的经费要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拨付,这对于防止和排除来自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干预也是不利的。这些问题必须通过修改和制定法律制度、调整法院的体制设计来解决,因此我认为体制和制度的设计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是极为重要的。[16:49]

  [赵大光]:我认为今天网友提出的问题都很好,也反映出网友的素质很高。遗憾的是时间很有限,不能全面地回答大家的问题,我希望以后还能有这样的机会,谢谢大家。[16:49]
高法两位庭长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谈司法(图)
孙华璞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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