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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人为因素是生产事故屡发的根本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1:40 人民网

  提案追踪:人为因素是我国生产事故屡发的根本原因 人民网记者 梁彩恒

  2004年10月20日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48人;11月28日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66人死亡;2005年春节刚过,2月14日辽宁阜新矿业集团海州立井瓦斯爆炸,死亡214人……

  一系列重大生产事故接踵发生,后果惨烈,令人触目心惊,人们在质疑,为什么?

  2月28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我国生产事故从总体上讲是典型的人为灾祸。

  郑功成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也是民盟盟员,兼任民盟中央经济与区域发展委员会主任。2004年“两会”期间,郑功成通过民盟中央向全国政协提出的《降低生产事故保持社会稳定》提案被列为全国政协2004年的重要提案之一。郑功成概括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五点:

  一、片面强调经济发展与对生命和健康权益的漠视

  我国生产事故的严峻局面与现阶段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近20年来,在经济建设成为举国上下工作的中心的同时,也形成了片面强调经济增长与效率优先乃至效率至上的观念,进而深刻地影响着政府、生产单位在生产管理中的具体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处于短缺状态的资本势力日益强大,而处于严重过剩状态的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却日益弱化,人的生命与健康让位于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

  具体表现有:在危险性高的企业规划建设与生产中,很少考虑到周边居民的安全问题,很少考虑一旦发生事故如何使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点。

  在生产事故的地区与单位分布方面,地方政府愈是片面强调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生产事故就愈是多发;非国有经济单位、外资及港台资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只注重降低成本、追求投资回报,不重视劳动保护投入,生产事故多发。

  在生产事故的危害对象方面,在大企业、国有企业工作的城镇劳动者,往往能够得到较好的劳动保护,而在小企业、乡镇企业、外资及港台资企业、私人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则构成了生产事故中的主要受害对象群体,其中上亿农民工遭受的职业伤害最大、承担的灾难性后果最为严重,许多农民工在生产事故中遭受伤害后还得不到任何补偿。

  二、执法部门失职、雇主唯利是图与劳工地位弱化

  我国目前大多数生产事故个案,均与执法部门失职(监管不到位)、雇主唯利是图和劳工地位弱化不能保护自己有关。

  政府方面,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长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监管不力和失职现象。主要表现:一是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严;二是事先监督检查不够,事后惩罚措施不力,监管力度根本不足以制约生产事故的恶化趋势;三是生产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的投诉与索赔不是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是存在着不负责任地推委的现象,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甚至蜕化成负有责任的雇主的帮凶;四是对劳动者采取歧视政策,在生产事故中偏袒本地雇主与资方,对非公企业职工和外地民工则有法不依或采取双重标准或不闻不问;五是在处理生产事故中拖延时间,一些地方发生重大事故后雇主逃跑致使受害职工得不到起码的经济补偿;六是对宣传并引导劳动者学习相应的法规、政策不够,缺乏主动服务精神,造成劳动者不懂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从而遭遇生产事故时往往投诉无门,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雇主唯利是图是导致中国生产事故快速上升的最重要的原因。小企业、乡镇企业、外资或港资及台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大多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与劳动保护,不采取任何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措施,甚至与职工签订生命合同来作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和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手段。非公单位的生产事故发生频率与危害后果,均较国有单位严重得多。

  劳动者素质低和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是一些生产事故调查结论中的重要原因。在生产事故多发的建筑业,农民工占从业人员总数79.8%;加工制造业中农民工亦占到68.2%;在整个第二产业中农民工已经占到全部从业人员的57.6%。劳动者的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欠缺,反映了雇主对安全生产的漠视生命和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以及政府执法部门督促不力;劳动者在生产事故中遭遇伤害而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则是中国劳工地位弱化的具体表现。

  三、立法滞后与生产事故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立法的滞后应当是近20年来中国生产事故日益严重的又一重要影响因素。当越来越多的生产事故发生在非公企业时,原来沿用了数十年之久的劳动保险等制度根本无法适应新形势,因为当前大量非公企业被遗忘在传统的制度之外。近几年,国家才先后制定并开始实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律与法规,但这些法律与法规的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

  四、无知、蛮干和对科学防灾的轻视

  不少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盲目、蛮干和轻视安全生产及科学防灾酿成的恶果。其主要表现在于:一是在建设规划与生产中缺乏对安全的考虑。如2003年12月30日晚发生在辽宁昌图县造成79人伤亡的烟花爆竹工厂特大爆炸事故,该企业属于特殊危险生产企业,竟然建在居民区内,建在两个加油站之间且临近公路,生产车间与储存原料的仓库在一起,办公楼与包装车间在一起。

  二是在生产中不重视科学防灾。如许多煤矿事故因不重视通风导流和机电火器管制而发生瓦斯和煤尘爆发事故,一些矿山不能根据矿山围岩性质科学选择支架和支护方式及支护强度亦是引起冒顶塌方事故的重要原因。一些乡镇企业土法生产化工产品所造成的职业中毒事故亦不乏罕见。三是不重视风险管理与事故处理预案,对生产事故大多是在出事后才引起重视。如2003年12月23日发生在重庆开县的特大井喷事故作为中国石油化工史上伤亡最惨重的灾难,同样在规划建设中没有考虑到周边居民的安全,没有向周边居民普及相应的安全防范常识,没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等。四是不重视职工的风险意识培养和防灾技能培训。

  五、发达国家跨国资本转移带来的恶果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发达国家跨国资本转移过程中,将不安全的生产技术、设备和化学用品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已经构成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或输入国安全生产的重要危害源。发布时间:2005年03月01日12:24(责任编辑:何晶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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