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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5:08 人民网

  一、代表议案提出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此类议案共有10件)

  梁毅等30名代表、张人等31名代表、姜德明等39名代表、施作霖等30名代表、戴菊芳等32名代表、姚克等31名代表、黄春长等31名代表、陈海啸等30名代表、卫小春等30名代表、张学东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第222、44、48、276、609、60
0、418、927、1039、1347号)

  传染病防治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在立法过程中,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关于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议案内容组织委员在北京、广东、内蒙古、山西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还与法律起草部门及时联系沟通,研究和吸收了议案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并分别向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了有关情况。

  二、代表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组织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类议案共有35件)

  (一)关于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22件)

  姜德明等41名代表、华岩等33名代表、童海保等38名代表、王维忠等31名代表、许金和等34名代表、徐景龙等39名代表、潘守理等30名代表、程佳华等30名代表、牛惠兰等32名代表、张志法等33名代表、周建元等30名代表、张学东等31名代表、瞿钧等32名代表、任玉奇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第62、153、454、361、287、476、579、488、843、1029、1068、1349、42、17号)、李邦良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教育公平保障法的议案(第971号)和胡平平等39名代表、陈惠娟等32名代表、童海保等34名代表、任玉奇等33名代表、欧可平等31名代表、郭敏杰等30名代表、林圣雄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的议案(第1102、239、450、610、1242、1142、942号)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即将上述议案转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征求意见。

  教育部认为,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依法保障和促进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义务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上个世纪末,我国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使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心和重视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党的十六大指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指导义务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产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学校配套建设等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规范和解决。因此,修订义务教育法已成为教育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要求。通过修订义务教育法,为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更加切实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已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本届人大和政府的立法计划。教育部按照有关立法工作的安排,提出了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并已报送国务院审议。教育部还就议案中所提出的具体建议意见作了研究和答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2004年4月在向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情况时,对修订义务教育法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建议通过修订义务教育法,将近十年来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制度成果,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将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纳入相应法律条款,为巩固和完善新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建议通过修改义务教育法中的有关条款,明确界定中央、省、地市和县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建立规范化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国家发改委表示完全赞同代表的建议,国家有必要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义务教育投入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认为,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十届全国人大将义务教育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国务院也已经将义务教育法的修改列入了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法律、法规项目。该部法律的修改涉及教育管理体制、财政投入及农村税费改革等较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进行深入研究。国务院法制办表示,代表关于修改义务教育法等议案为该部法律修改提供了不少实际情况,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建议,对修改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将在法律修改工作过程中认真予以研究、考虑。

  教科文卫委员会就修订义务教育法积极开展工作,组织委员到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进行专题调研。同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检查。教科文卫委员会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发函广泛征求各地对法律修订的意见,并召开了两次有部分省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义务教育法修订研讨会。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教科文卫委员会认真研究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意见,对议案进行了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依法保障和促进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义务教育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现行的义务教育法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当前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和义务教育“一费制”之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体制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使本来经费不足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从法律上保证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尤其是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推进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九”的进程,真正实现义务教育的平等、均衡发展,已成为非常迫切的问题。因此,修订义务教育法是十分必要和急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工作列入本届立法规划,教育部按照国务院的工作安排已将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征求各地和中央、国家有关部委的意见,对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加快法律修订案的起草工作,早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科技进步法的议案(10件)

  陈紫芸等31名代表、俞国生等33名代表、姜德明等40名代表、俞国生等33名代表、何志敏等31名代表、褚君浩等32名代表、王恩多等30名代表、姜健等33名代表、于文等31名代表、罗益锋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科技进步法的议案(第519、135、59、131、651、13、31、640、313、1210号)

  为做好议案审议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上述议案转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征求意见。

  科技部提出,科技进步法实施十年来,我国科技工作的环境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已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发展阶段,相继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广泛实施;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崛起,正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正日益深入地参与国际科技、经济合作与竞争。这些都与科技进步法当时的立法背景有很大的变化,也必然要求科技进步法对此做出适应性调整。同时,科技工作本身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创新体系的不断完善,科技工作的地位、原则、重点发生了很大变化,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既对科技进步法提出了新的问题也亟需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另外在实施科技进步法的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科技界和社会各界也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为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和完善提出了新要求,创造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为此,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科技进步法,为推进工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基础和制度平台。

  修订科技进步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2004年立法计划进一步明确科技部为科技进步法的修订起草单位,负责牵头研究起草工作。为了切实完成好科技进步法修订的研究起草工作,科技部已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人事部等部门以及中科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单位成立科技进步法修订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对修订科技进步法的研究起草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研究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科技部表示将根据代表们的建议,认真负责、积极推动修改科技进步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使科技法制工作能够适应科技发展的新形势,为科技事业发展服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认为,科学技术进步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十届全国人大已经将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目前,科技部已经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该部法律修改的准备工作。关于修改科技进步法的10件议案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建议,将在修改工作过程中认真予以考虑。

  教科文卫委员会结合议案内容组织委员赴上海、福建、云南、新疆等地进行了科技进步法(修订)的专题调研,并认真研究了有关代表和部门的意见,认为科技进步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内外形势快速发展,科技进步的环境条件和科技工作本身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对科技进步法提出了新问题与新要求,亟需法律加以调整和确认,修订科技进步法非常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科技进步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并计划于本届内进行审议。该法律修订草案将由国务院提出,科技部正在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已介入相关工作。

  (三)关于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法的议案(3件)

  陈慧珠等38名代表、张人等31名代表、姜德明等39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法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法的议案(第292、45、49号)

  卫生部在对上述议案的答复意见中提出,早在1998年就将初级卫生保健法的制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全国有关法律、行政管理、医疗卫生等专家多次进行论证。目前,初级卫生保健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卫生部专门成立了初级卫生保健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认为,目前我国在卫生保健方面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国家财政和公民个人的支付能力有限等基本国情。因此,如何立足国情,确定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律制度和保障体制,是初级卫生保健法立法工作的关键,也是工作的难点。初级卫生保健法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卫生部正在进行该法的起草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也积极参与了有关问题的研究。

  教科文卫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关注并注意研究初级卫生保健立法工作,认为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是我国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我国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从云南、湖南、福建、重庆、江苏等省(市)制定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实践来看,初级卫生保健立法是可行的。初级卫生保健法的制定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该法的立法调研和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加快步伐,争取尽早将该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代表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立法计划,正在积极进行立法调研(此类议案共有32件)

  (一)关于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议案(8件)

  夏之宁等30名代表、张奎等36名代表、傅勇林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教育法的议案(第742、911、1009号)、夏之宁等31名代表、陆云等30名代表、蔡达峰等30名代表、瞿钧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高等教育法的议案(第743、126、1023、38号)、阮文忠等36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教师法的议案(第790号)

  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上述议案分别转教育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教育部认为,为了进一步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对教育法进行适当修改。教育部已将修改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成立了专门的修改小组,广泛征求了对教育法修改的意见,并组织有关力量开展专题研究工作。代表们提出的关于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法的形式结构、保障受教育的公平权利、法律责任及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等修改意见十分重要,教育部表示将在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根据具体修改情况尽量反映和吸收代表们的意见,并抓紧认真做好教育法修改工作,按立法计划和程序上报。

  高等教育法自1998年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和保障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确需对高等教育法的某些条款予以修改,因此教育部已将修改高等教育法列入教育立法计划,有关司局已成立了高等教育法修改工作小组,开始修改的前期调研工作。代表们提出的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具体意见对高等教育法的修改有重要参考作用。

  教师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已经10年,对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师的社会地位,将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时期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师法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教育部已将修改教师法列入立法规划,成立了教师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应的修订计划,并已开始着手进行修订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议案中所提出的在教师法第八条中补充有关提高教师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要求的具体修改意见,十分重要。教育部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吸取,进一步做好教师法的修订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议案对于如何进一步修订完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在法律修改过程中,将认真考虑、研究。

  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提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和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进行修订。教育部已将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并开始调研工作。代表议案关于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的具体建议,教育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将认真研究吸收。教科文卫委员会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义务教育法的同时,也正对这些教育法律的修订进行调研工作。

  (二)关于修订学位条例和制定高等学校学位授予法的议案(2件)

  潘云鹤等35名代表、瞿钧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订学位条例和制定高等学校学位授予法的议案(第987、43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1980年通过的学位条例是我国建立和实施学位制度的重要法律。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原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即着手研究学位条例修订、代拟学位法草案。到2002年,学位法草案基本确定。为保证学位法草案的立法质量,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聘请行政法律、立法法和教育管理领域的专家,在2004年里对草案进行最后的修订和完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修改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法是必要的。目前,教育部正在抓紧对修改学位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论证。修改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将对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予以考虑、研究。

  教科文卫委员会曾就学位条例修订的情况,专门听取了教育部的汇报。学位条例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学位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学位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与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有必要进行修订。目前,教育部正在抓紧对法律修订的有关问题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修订学位条例已经多年,根据代表的意见,应尽快完成草案的修订工作,早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立法过程中,教科文卫委员会将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鉴于高等学校学位授予法不宜单独立法,议案所提建议意见可在修订学位条例过程中加以研究。

  (三)李主其等38名代表关于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法的议案(第1218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着手开始组织调研,为未来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法做好准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积极配合做好调研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列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行政法规项目,其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条例的研究、起草和审查工作,争取条例早日出台。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制定国家行政法规,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规范,明确其机构的地位、性质、运行机制及监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国务院2004年立法计划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列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行政法规项目。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加快推进这一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进程。

  (四)关于制定执业药师法的议案(6件)

  贺端等38名代表、孙学明等34名代表、张人等31名代表、樊水玉等33名代表、吴秦等32名代表、刘存周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执业药师法的议案(第827、852、46、247、677、1047号)

  卫生部研究上述议案后提出,目前我国卫生队伍包括医、护、药、技各类技术人员,医师和护士已依法实行资格准入,但药师和技师方面还缺乏专门的管理法规。卫生部表示将就立法中的问题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继续做好执业药师法起草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国家食品药监局曾经起草上报了执业药师法(送审稿),但目前对执业药师如何管理,各方意见还有待于统一。国家食品药监局将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将积极参与执业药师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认为,药品是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其生产、销售、使用,要通过执业药师在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所以,执业药师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的特殊职业。为提高执业药师的素质,规范对执业药师的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通过制定执业药师法,对执业药师进行规范管理、建立执业药师制度,是必要的。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我国制定执业药师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起草执业药师法(送审稿),但是关于执业药师的认定范围及管理体制等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协调。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抓紧做好执业药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认真做好协调工作,争取尽早将执业药师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关于建立中国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的议案(2件)

  许智慧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建立中国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的议案(第1273号)和林明美等35名代表提出关于健全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律制度的议案(第208号)

  卫生部提出,为充分保障食品安全,卫生部在总结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于2003年制定颁布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用于指导今后5年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卫生部表示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食品卫生法的建议,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初步建立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但对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进行修改或者制定,以保障我国食品卫生安全。在工作中,将对代表所提建议意见作进一步研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中认真加以考虑。

  教科文卫委员会赞同议案中的建议。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及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所必需的。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与食品安全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卫生部及有关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加入WTO的需要,特别是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对食品卫生要求不断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体系和法律制度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的某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近年来食品卫生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未能够完全涵盖。对此,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加强对食品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研究,督促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体系及法律制度。教科文卫委员会于2004年12月召开了专题研讨会,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共同研讨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立法问题,同时将进一步开展对食品安全卫生领域的调研工作。

  (六)关于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法的议案(5件)

  张重华等30名代表、郝萍等35名代表、施作霖等31名代表、穆西南等40名代表、柯丽等36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法的议案(第1022、708、277、1291、773号)

  教科文卫委员会结合议案内容进行调研的同时,将上述议案转卫生部征求意见。

  卫生部介绍,自1999年开始其就将起草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条例列入工作计划,已先后组织专家进行多次调研和论证,并几经修改,形成草案。在条例的继续起草过程中,卫生部表示将统筹考虑代表的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专门成立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在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过程中,对艾滋病立法问题也进行了认真研究。据了解,卫生部已经组成了工作小组,研究、起草艾滋病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将积极配合卫生部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对代表所提建议认真研究、考虑,争取防治艾滋病的有关立法工作早日取得进展。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当前我国艾滋病防治形势严峻,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兴衰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性病的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目前我国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许多问题,立法还需要做大量研究工作。目前,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些内容已涉及艾滋病、性病的防治,但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艾滋病、性病防治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重视和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立法工作,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非常必要的。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已经增加了加强艾滋病防治控制措施的内容,并要求国务院制定艾滋病防治的具体办法。据了解,卫生部已组成了起草工作小组,研究、起草艾滋病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进一步抓紧做好条例的起草、审议工作。

  (七)关于制定精神卫生法、精神病人收治法和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的议案(8件)

  厉志海等30名代表、盛昌黎等31名代表、桂中岳等31名代表、姜德明等39名代表、郝萍等32名代表、赵克正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精神卫生法的议案(第187、961、19、50、1301、649号)、张学东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精神病人收治法的议案(第1342号)、林庆源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的议案(第302号)

  卫生部提出,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组织专家起草精神卫生法,经多次修改,收集整理了国内有关法律条文,翻译了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精神卫生法规。卫生部已将精神卫生法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计划,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以精神卫生法的形式,集中规定、规范精神卫生领域的各个事项,将会对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在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规范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医疗生活救助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卫生部已把该法列入2004年部门立法计划。目前,卫生部正在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将积极配合卫生部,共同研究与精神卫生立法相关的问题。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精神卫生问题既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都相当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加快,竞争日益激烈,人们面临的压力增大,各种精神卫生问题随之增多。我国的精神疾病形势比较严峻,但目前尚没有一部全面完善的精神卫生法,涉及精神病人的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残疾人保障法、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近年来,很多人大代表都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精神卫生法。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通过立法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增进全民精神健康,发展精神卫生事业,是非常必要的。据了解,卫生部从1985年就开始组织有关医学、法学专家对精神卫生立法进行调研论证,并已起草了精神卫生法(草案)。目前,卫生部已将精神卫生法列入了2004年部门立法计划。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积极推进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进程。

  四、代表议案所提建议十分重要,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或抓紧解决(此类议案共有9件)

  (一)阿不都拉·阿巴斯等37名代表关于制定科技投入法的议案和阿不都拉·阿巴斯等35名代表关于制定科研机构法的议案(第378、384号)

  教科文卫委员会收到关于制定科技投入法的议案后,即发函征求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意见。

  科技部作为国家科技发展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已在职能范围内就科技投入的法律制度建设已开展了一些工作。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目前科技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科技法制建设和科技投入体系是其中两项重点课题。科技部表示,作为科技进步法的修订起草单位,将在修订研究起草中,进一步注重有关科技投入的问题。

  财政部提出,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科技进步法修订工作列入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科技投入问题将在修订科技进步法时统筹研究解决。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针对目前科技投入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研究如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科技进步法中有关科技投入的规定,并把它贯彻好、落实好,暂不宜再通过另外制定科技投入法来解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1993年颁布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七章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专门做了规定,包括国家科技投入的基本原则以及鼓励科技投入的措施等内容。目前,科技部已经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该法律修改的准备工作。至于是否需要单独制定科技投入法,尚需作进一步研究。

  教科文卫委员会经研究审议,认为科技投入是开展科技活动的支撑,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政府和全社会科技投入达到一定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科技进步法关于科技投入有相应规定,但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制、机制尚未形成和科技投入不足,是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正在研究起草中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拟加强和完善这方面的规定。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完善,将促进科技投入体制的不断创新。从目前情况看,这是保障科技投入逐步增加并提高使用效益比较可行的立法形式。

  关于制定科研机构法,科技部表示,目前各类科研机构改革进展顺利,各种配套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有利于各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政策支撑体系,许多科研机构的改革已经到位,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将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适时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调整、促进和规范各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科研机构的改革是一项探索性、开拓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目前,各类科研机构的社会定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仍在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各种改革措施、各项配套政策也在不断地发展丰富。为此,建议在科技进步法修订中进一步关注科研机构的有关问题,并根据各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进程,适时启动对各类科研机构的法律规范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1993年颁布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五章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专门作了规定,包括研究开发体系的规划,机构设立和组织等内容。十届全国人大已经将科技进步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国务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修改工作,目前,科技部已经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该法律修改的准备工作。至于是否需要单独制定科研机构法,尚需作进一步研究。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真研究了上述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总结各类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是必要的。但目前就科研机构单独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在科技进步法的修订中对科研机构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二)姜颖等37名代表关于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的议案(第107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是应对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形势,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其基础性工作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其中,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或者基本法,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对于我国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第1075号议案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其完全赞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根据以前征求意见的情况,有关部门的认识不尽一致。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确有许多共同的特征,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可能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交叉。但是,无论专利权、商标权还是著作权,其权利内容、权利获得和维持程序、权利保护等方面又都有自己的特点,专门立法有利于充分反映各自的特点,可以使其内容更详尽,更具有可操作性,也便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在世界知识产权立法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专门立法模式,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分别进行立法,并未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我国在起草、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也曾经考虑在民法典中把知识产权专门列为一编,并由多位专家进行了研究、起草工作,由于立法技术的困难,各有关方面的争议较大,最后没有落实。我国经过多年努力,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是否急需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以及该法如何定位,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将进一步研究。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议案明确了知识经济背景下国外知识产权立法出现的两种立法模式和两大立法方向,提出了我国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的总体结构等建议。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他一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根据形势发展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需要,还将适时修改、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对目前是否亟需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以及该法如何定位,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术界的认识不尽一致,目前还难以实现此项立法。教科文卫委员会将积极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研究论证工作。

  (三)姜德明等39名代表关于制定广播电视法的议案(第93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从1986年起原广电部即开始进行了广播电视法的起草调研工作。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9年,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了广播电视法总体框架,同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由于广播电视法面临的问题复杂,出台的时机还不十分成熟。在广播电视法出台之前,先对原有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为广播影视改革提供法制保障。目前,总局已经启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成立了起草班子,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待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将对其执行成效及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总结,吸取经验,适时启动广播电视法制定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表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广播电视业在管理体制、格局、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广播电视法的制定与广播电视的发展要同步进行。1999年,国家广电总局在初步调研基础上,就广播电视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总体框架,但涉及的许多问题还要进一步研究。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国家广电总局已经启动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议案中所提的有关问题将在修订条例时一并考虑解决。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广播电视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传播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手段。加强广播电视立法,对于建立良好的广播电视管理秩序,促进广播电视业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1997年颁布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0年又修订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这些条例对广播电视业的管理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广播电视体制正在深化改革,广播电视业在管理体制、发展格局和方向上发生较大改变,使广播电视立法面临新课题。为使有关立法工作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广电总局正在对立法所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同时也启动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对此,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赞成,并积极关注和促进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立法准备工作。

  (四)高运甲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促进法的议案(第345号)

  教科文卫委员会结合议案内容对文化产业立法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将议案转中 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征求意见。

  中 宣部办公厅提出,将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快图书馆博物馆法等相关单行法律的起草工作,鼓励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先行出台有关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促进法的有关问题,积极支持和推动这项工作。

  文化部提出,制定文化公益事业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作为文化领域基础性法律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应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着手开始调研起草工作,努力促使这两部法律早日出台。其还就文化公益事业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基本框架内容提出了具体设想。

  新闻出版总署表示,文化立法涉及范围广泛,在内容上涵盖我国整个文化宣传领域,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艺术演出、网络信息、文物遗产等;在立法形式上体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鉴于当前文化立法的主要问题,文化立法应当在加强基础研究和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和加紧法律的制定,其中应当包括“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促进法”。这部法律应当规定国家对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制度,为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建立在明确有效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鉴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在性质、运行机制和内在规律方面截然不同,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必然有所不同,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促进法”可能有一定难度。

  关于文化事业立法,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已颁布实施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目前,文化部正在着手研究制定“文化公益事业促进法”;关于文化产业立法,国务院自1997年至今,先后颁布实施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鉴于上述情况,国务院法制办经研究认为,文化部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分别立法的做法在操作上可能更易行。因此,国务院法制办表示赞同文化部先着手研究起草“文化公益事业促进法”,同时研究制定文化产业方面的有关行政法规,也可以考虑将现行的文化产业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在时机成熟时上升为法律。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真研究了上述意见,认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因此,制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方面的基本法律,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文化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由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涉及范围广泛,相互交错且性质不同,前者主要是指公益性,后者主要是指经营性,二者的运行机制和内在规律各有不同,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亦应有所不同。因此,较可行的途径是针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分别立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展开有关调研工作。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此非常重视,已将文化产业的立法调研列入本届的工作重点。

  教科文卫委员会今年已分别听取了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关于本部门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汇报,组织调研组赴浙江、陕西、江苏、湖南等省开展调研,在收集情况、研究问题的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省份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积极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先行制定相关法规,积累经验,为今后制定法律打下基础。教科文卫委员会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仍将继续深入开展文化产业的立法调研,并抓紧开展文化事业方面的立法研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尽早出台。

  (五)张廷皓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世界遗产保护法的议案(第425号)

  国家文物局表示,张廷皓等代表的意见是十分有价值的,有关部门应当就此问题开展进一步深入的调查研究。其建议制定的专项法制,内容要涵盖自然遗产、文物和非物质化文化遗产。将这三种不同性质的遗产中的“世界级”部分统由一部法律管辖,涉及到如何协调不同的保护原则、法律制度和主管部门,也需要有一个高效率和集中的研究、起草班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张廷皓等31名代表提出的议案,分析了我国世界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尽快制定世界遗产保护法,很有价值。但当前制定一部统一调整自然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即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界遗产保护法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我国一直重视世界遗产的保护和法制建设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已制定了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也在进一步调研。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对世界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说,有关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对此需要抓紧解决。

  由于世界遗产的内容主要涵盖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涉及到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国际公约、保护原则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因此,如何制定一部统一的世界遗产保护法,需要进一步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在今后工作中,将积极关注和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立法调研。

  (六)赵林中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档案法的议案(第574号)

  国家档案局表示,赵林中等代表关于修改档案法的建议代表了全国档案部门的呼声,其完全赞同,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档案法适时列入立法计划,国家档案局将据之启动相应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议案中提到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单位没有执行档案登记制度、不按规定归档”等问题,是属于执法中的问题。目前,国家档案局正在研究如何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教科文卫委员会历来重视档案法的贯彻实施。1996年档案法修订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广东、陕西等10省市的档案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档案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教科文卫委员会还注意收集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对现行档案法条文的意见,对其加以研究。对该议案所涉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现行档案法有相应明确的规定,建议国务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指导和监督,以确保档案法的实施。对档案法应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和进一步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问题,教科文卫委员会将在立法工作中予以研究。

  (七)李长杰等31名代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生产领域违法犯罪处理力度的议案(第694号)

  卫生部提出,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各级卫生部门加强了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的监管。卫生部于2003年制定颁布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用于指导今后5年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列举了到2008年在保障食品安全的水平上实现的目标。

  卫生部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把取缔食品非法加工黑窝点作为重点。在食品经营流通领域,把堵住假冒伪劣食品的销售渠道作为重点,对滥用非法添加物的食品要一查到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自组建以来,通过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等,建立和完善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发挥了国务院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牵头部门的作用。

  针对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主要有三点。一是关于代表提出完善法规,尽快制定颁布食品安全法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开始抓紧食品安全法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实际现状,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明确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加快该法的立法进程。二是关于代表提出加大处罚力度、加重量刑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是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内容中,合理体现处罚内容和量刑内容。今后工作中,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保证依法行政,监管到位。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严肃追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重审批、轻监管,甚至乱审批、不监管的责任。三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建立稳定、长效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上狠下功夫。同时,建议通过食品安全法立法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了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食品领域犯罪活动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审理食品领域犯罪活动的情况,分析了当前审理食品领域犯罪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建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今后应继续加强对食品领域犯罪活动的审判工作,加强对各地法院审判活动的指导,督促各地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此类案件,并针对审判实践的需要,做好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司法解释的工作。在审判过程中,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食品领域犯罪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将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依法快立、快审、快执,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食品安全卫生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卫生的整治工作和执法力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法不依的现象还相当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时有发生,说明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形势比较严峻。

  教科文卫委员会同意议案中关于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等建议意见。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卫生工作极为重视,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据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等。教科文卫委员会也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

  陈夷茁等31名代表(第1255号)关于对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建议已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研究执法检查工作时予以考虑。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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