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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教制度正面临重大变革 草案4月首次审议(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01:12 新京报


  越来越多的质疑之声

  与劳教对象的扩大相伴随的,是越来越多的批评之声。这一情况到收容制度被废除之后变得更为突出。

  2003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去年,这一数字变为420名。

  代表们谈到,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确立以来,对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现有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情况下,沿用带有深刻历史烙印的某些劳教规定,已显得不合时宜。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
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现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跟刑法不能对接,同国家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发生明显冲突;二是处罚时间一年、二年、三年不定,公安机关随意性太大,缺乏监督,很多人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三是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则,同现代社会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格格不入。

  新法更符合法治精神

  在各方的努力之下,劳教制度有望被违法行为矫治取代。

  王公义认为,违法行为矫治法是我国管理社会的一个创举。现在我国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用三种方式来管理和制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是经济处罚;犯罪的用刑罚制裁;处于二者之间的人,用经济处罚的方式还不够,可以采取强制教育方式,有限度地限制人身自由,以减少对社会的危害。这就是违法行为矫治要解决的问题。“该法更符合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王公义如是评价。

  代表回访

  “希望矫治法今年能通过!”

  段维义希望新法能解决好与刑事、行政责任的关系

我国劳教制度正面临重大变革草案4月首次审议(2)
全国人大代表段维义。(资料图片)

  “希望违法行为矫治法今年就能通过!”昨日,四川团全国人大代表段维义在电话中高兴地表示。2003年他领衔提交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议案,在当年和去年的“两会”中获得了众多代表的响应。

  段维义说,他已经知道了违法行为矫治法纳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将提请审议的消息。

  段维义表示,他真正关注劳动教养问题源自于发生在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以后。他开始关注现行规章制度与法律不相吻合的地方。通过调研他发现,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等弊端,而这些也就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有的地方,劳教制度甚至成为打击农民上访、打击腐败举报人的武器。

  段维义说,违法行为矫治法,应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他希望该法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解决好违法行为矫治、刑法中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三者之间的关系。

  链接

  六类人员实行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适用人员包括六类: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阻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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