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2005年全国两会专题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将于明年收回死刑复核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05:06 新京报
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将于明年收回死刑复核权

  由于死刑复核权下放,审判和复核均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使死刑复核失去实际意义。(图片来源:中国广播网)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新闻图片


    按照中央有关指导意见要求,最高法将收回死刑复核权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有望明年收回死刑复核权。昨日,最高法院一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去年年底,中央下发了有关司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包括要求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按照中央要求,今年上半年,最高法要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上报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开始实施。

  复核机构有初步设想

  据该人士介绍,目前从中央高层到最高法对收回死刑复核权已经形成共识。在收回的具体操作方式上,中央的指导意见是希望最高法设立死刑复核审判庭,专门负责死刑复核这项工作。为此,中央同意增加法官编制。最高法也对死刑复核具体方式有了初步设想,“目前形成的意见是希望在全国按照区域建立分院,由分院来负责一个大行政区域的死刑复核。”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正在草拟最高法的实施意见。按照计划,今年下半年将报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如果正常,最高法明年将收回死刑复核权。”

  修订案有望扫清障碍

  目前部分地方高级法院取得死刑复核权的法律依据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而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案)已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中。

  今年10月,由最高法起草完成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将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昨日从权威渠道获悉,修订案草案中已经决定取消授权规定,以为收回死刑复核权扫清法律障碍。

  从2003年起,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就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

  访谈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称最高法1996年起即酝酿收回复核权

    最高法收权面临两大困难

  “从1996年,我国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刑法那时起,最高法就开始酝酿收回死刑复核权。”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由于面临法官编制等两大困难造成收回死刑复核权至今已走过九年历程。

  周道鸾表示,1996年,时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的他曾在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一个大型座谈会上表示,“最高法迟早是要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这个算是最高法关于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最早官方表态。当年,最高法派员到东北和华东地区进行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省市的法院同志都表示希望最高法能尽快收回死刑复核权。

  周道鸾说,从去年开始,最高法领导已经多次表态要收回死刑复核权,但迟迟没有收回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仍然需要保持严打的态势;二是最高法的人员编制严重不足。

  “出于社会治安形势需要,法院将依法严厉审判严重的暴力犯罪,死刑案件的数量仍然很多,最高法现在的编制应付现有的工作已经捉襟见肘,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工作量大大增加,大概需要增加400人的法官编制。”周道鸾表示,这些原因客观上影响了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进度。

  回顾

   最高法两次下放复核权

  我国1979年通过的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基于严格控制死刑、慎用死刑的立法思想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

  但在1983年“严打”中,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在必要时,可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权,授权省级高法院行使。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毒品犯罪日益猖獗,应禁毒斗争的需要,最高法又从1991年起,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广东、广西等6省区高院。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廖卫华 宋蕾 郭安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第77届奥斯卡盛典
驾驶员培训新大纲
世界新闻摄影比赛
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CBA全明星赛阵容公布
上海地产面临泡沫破灭
京城在售楼盘分布图
刘晓庆文集:自白录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