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称单列欠薪罪执行难度很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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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03:25 新京报 | ||||||||
本报讯 “长期无法有效遏制拖欠工资问题,原因有多方面,但现行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是重要原因”,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昨日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严惩相关行为。 方潮贵说,每年全国约有几百万名劳动者被拖欠上千亿元的工资。尽管劳动部门屡次大规模查处,但拖欠工资行为还是屡禁不止,严重侵害劳动者财产权,容易引发极端行为
“长期无法有效遏制拖欠工资问题,原因有多方面,如法律救济制度不健全、执法不到位等,但现行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是重要原因!”方潮贵指出,《劳动法》对拖欠工资的行为仅规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刑法》“侵犯财产罪”中有12项罪名,但没有一项罪名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一些不法经营者对拖欠工资满不在乎,对执法者则想方设法阻挠,企业间普遍出现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心态。” 据了解,大多数国家对拖欠工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不少国家都规定拖欠工资行为可构成犯罪。方潮贵说:“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职工非法占有企业财产达到2万元就构成犯罪,企业拖欠工资实质是侵占了劳动者私有财产,而且数额动辄达上百万、上千万,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形成了突出的反差,暴露了法律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缺位。” 方潮贵建议,修订《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可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170条后增加一条:“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专家看法 单列“欠薪罪”执行难度很大 法学专家建议完善信用制度制约欠薪单位 “将‘拖欠工资罪’单独列出来,似无必要,而且确实不太可行。”昨日,针对有人大代表提出的“把拖欠工资罪写进刑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何兵认为,拖欠工资,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欠债,负债之人,未必即是有过错之人,更难说是有罪之人。“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将有一点小问题的人推向监狱”。 何兵说,如果单独将“欠薪罪”列出来,用刑法对待,理由可能是想保护弱者,这一点是好的,但执行起来难度太大,刑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他认为,还是应该抓紧调整农业政策,尽快解决劳动力市场上的供大于求状况,应该可以用行政法解决。 “在我看来,完善信用制度极为重要,国外的信用制度是很全面的。”何兵说,电子信息时代,我国实行这个也不难,比如可以与银行信用制度结合,对于法院的判决,欠薪单位如果拒不履行,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判决履行期一过,欠薪单位不履行判决的,银行将不提供贷款。 部门回应 加大处罚欠薪单位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对增加欠薪罪的建议进行研究 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的建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将认真研究。去年建设部基本实现了各地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偿付完毕,今年将争取建立长效机制,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该负责人介绍,今年将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 建设部还将颁发《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示范文本》,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量多和有钱不还等恶意拖欠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暂停投标资格、不批准新的项目开工、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田霜月 谢炜 陶春 本版摄影\ 吴江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